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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外卖吃出蟑螂,这份意外 “加餐” 该如何维权?

广西高院 2023-05-15



伴随网络经济高速发展,外卖点餐已经变成日常生活中稀松平常的一件小事。在忙碌了一天之后,黄先生本想美滋滋地吃上一顿夜宵,没想到这份到手的外卖里却多了点“料”。当消费者在外卖中吃出异物,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点外卖吃出蟑螂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商家赔偿7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0日23时45分,黄先生通过美团外卖在某美食店处购买鲜肉炒粉一份、碳烤热狗3串,商品总价20.6元、打包费1.3元,经使用美团红包、津贴优惠后。实付款项12.9元,该订单由美团快送配送。2022年1月11日00时46分,黄先生通过美团平台告知涉案商家,其在食用鲜肉炒粉过程中发现一只蟑螂,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事情发生之后,黄先生在翻看外卖平台评价时发现不止一位用户对该商家菜品及卫生情况进行过吐槽,该美食店确实存在生产环境脏乱、食品质量不过关等问题。黄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于是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项1000元。

被告某美食店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蟑螂是外卖食品中夹带的,被告怀疑原告将蟑螂放入外卖中索要赔偿,且原、被告经协商过后,已经与美团外卖平台共同赔偿原告300元,由美团公司赔偿180元,并从被告处扣除120元,共计300元。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主张涉案鲜肉炒粉中存在蟑螂,提交有照片及其与商家的沟通记录为证,结合原告陈述的事实,其提交的证据相互之间形成证据链,可印证其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法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其在食用涉案外卖食品时,在外面食品中存在蟑螂。

李姗姗


LI

SHANSHAN



江南区法院

家事和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鲜肉炒粉,被告有义务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被告提供原告的食物中有蟑螂,该食物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扣除原告从美团平台获赔的300元,被告尚需赔偿原告700元。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外卖服务普及的当下,消费者在食用外卖食品时发现问题,要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如网络订单凭证、支付凭证等。在食品中发现异物时,应当注意保存好发现异物过程的相关证据,如录制发现异物过程的视频,有条件的情况下保存证据原物。在通过协商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可以保存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辅以佐证,向外卖平台、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食品中混有异物的投诉,特别是外卖交易中,因商品脱离商家视野,消费者收到商品后提出的投诉,在商家无法提供抗辩证据的情况下,且认为消费者均为善的,不可做恶的推定,故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商家在维护品牌形象、平台评价以及可能存在的概率,会进行一定的赔付,但难免有不良人士试图以此谋利,因此,外卖维权须以合法合理为限度,如果无中生有、恶意索赔,也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西高院


来源:江南法院新闻眼

作者:李姗姗   赵苑彤

编辑:梁巍泷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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