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男女解除婚约,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作为一种民风习俗,有其自身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按照我国迎亲嫁娶的民间婚俗,订婚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订婚男女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解除婚约往往会出现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因婚约的解除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依然存在,这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张某为了儿子小张能够和小黄结婚,向小黄的继父黄某支付彩礼4万元,当天,黄某家摆设酒席宴请亲朋邻友前来庆祝,随后小黄搬入张家和小张共同居住。之后因小张与小黄俩人产生矛盾,小张家人不愿再与小黄相处,双方解除婚约,张某要求黄某返还彩礼4万元未果,于2021年1月份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案件焦点
小张与小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黄的继父黄某应否返还彩礼4万元?
梁 哲
LIANG ZHE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一级法官
裁判要旨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即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我国传统婚嫁习俗而给予对方或对方家庭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婚约财产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重要特征,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得以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婚约财产返还给对方。
本案中,原告张某系小张的父亲,被告黄某系小黄的继父,原、被告两家为小张、小黄婚嫁事宜缔结婚约,原告张某向被告黄某支付的4万元是双方家庭缔结婚约所约定的彩礼,因小张与小黄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决定解除婚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小张与小黄未实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被告返还4万元彩礼,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告应将彩礼退还给原告。但考虑到小黄在原告家已居住生活了一段时间,并且是男方家庭首先提出退婚等情况,法院酌定该彩礼以返还50%即20000元为宜。被告提出的已为小张与小黄订婚一事设酒席宴请亲朋邻友,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办过酒宴即视为结婚的答辩意见,不符合我国有关婚姻制度的规定,法院不予采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20000元。
法官说法
考虑到在我国农村地区,人们习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举行了婚礼,就进入了实质的婚姻阶段,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婚姻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对彩礼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但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同,它是一种违法行为,被法律所明文禁止。一旦被发现或者被查证属实,有过错一方的当事人,其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婚约财产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要依法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具有指导意义,在理解该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1.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可能是男女双方的亲属,包括其父母、成年兄弟姐妹等,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张某为了儿子小张的终身大事向小黄的父亲黄某支付彩礼,本案分别列张某、黄某为原、被告,在诉讼主体资格上并无不妥。
2.彩礼是否返还,以订婚男女是否登记结婚作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虽然本案的婚约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张某付彩礼当天,黄某家摆设酒席宴请亲朋邻友前来庆祝,小黄又与小张共同居住生活了一段时间,并且最后是男方家庭首先提出退婚,法院综合衡量双方共同生活事实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返还一半彩礼,兼顾了双方的权益。
3.结婚前给付彩礼,结婚后给付人反悔,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婚姻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返还彩礼的,如果人民法院准许离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的判断,因此,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会考虑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4.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男女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要酌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以结婚为诱饵,占有对方财物的“骗婚”现象发生。实践中,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能存在混淆,彩礼有时候会成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时,所谓的“彩礼”已经不再是一种民间风俗,而是属于触犯了法律规定,依法要被禁止的行为,因此,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
5.虽然已经结婚,但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绝对困难,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男女双方离婚时,彩礼应当予以返还。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的,彩礼无法返还,再次结婚的能力更弱,法院若是不判决部分返还彩礼则显失公平。不仅会损害司法权威,也易导致次生矛盾发生,甚至发生民转刑案件。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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