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卢光艳
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在当今社会,
为提升业务技能,
积累工作经验,
越来越多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
到单位实习、勤工俭学。
在实习、勤工俭学过程中,
如果出现争议,
应当受什么法律调整?
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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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为广西某师范学校大四学生,已完成学校全部课程,但仍未取得毕业证,2021年7月即将毕业。张某利用该过渡期,于2021年2月到广西南宁市某午托机构从事辅导小学生学习的工作。张某工作了5个多月后,由于该午托机构未按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张某被迫离职。
张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
一、确认其与午托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二、午托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三、午托机构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该午托机构以张某还是在校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在校学生纳入参保范围为由,抗辩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实习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仲裁机构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持张某的全部请求。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张某为午托机构提供劳动时已年满19周岁,具备与午托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学生身份不限制张某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群体。在校勤工助学行为不视为劳动关系,并不能否认在校学生的劳动权利。
其次,张某为午托机构付出了劳动,从事的劳动在午托机构业务的范围内,且为午托机构创造了经济价值,张某请假需要向午托机构的领导批准,接受午托机构的管理,张某为午托的小学生上课的工作由该机构安排。
最后,午托机构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张某经济从属于午托机构。
综上,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午托机构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主要考察两个因素: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等同于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校大学生在学校管理关系松散、自由度较高的寒、暑假或者在学业完成后、毕业前的毕业季到用人单位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活动,因在校大学生缺乏就业自由度而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审核:卢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