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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撤销的监护人资格还能恢复吗?

张尧 广西高院
2024-08-24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是每一个未成年人家长的责任,更是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参与。下面我们来看这期的《法官说法》。



张尧


ZHANGYAO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被法院撤销的监护人资格还能恢复吗?








本期主笔

 张尧



关键词

  困境儿童  监护人



基本案情
GUANG XI GAO YUAN

出生于2017年的小马,在母亲马某芳与父亲张某华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而父亲离婚后,下落不明,小马与父亲失去联系。

2017年,小马的母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需要入狱服刑。小马的祖父已经过世,祖母和外祖父母的年龄都超过了80岁,无监护能力。小马也没有其他的近亲属,小马成为了监护缺失困境儿童。

为了维护小马的合法权益,小马所在社区居委会、民政局主动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马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为小马的监护人。

法院审查后确定,小马的父亲,多年来没有对小马履行监护和抚养的义务,他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情形。而小马的母亲无法正常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不适合对小马承担监护责任。所以,法院依法支持了民政局的请求,民政局成为了小马的监护人。

2022年,小马的父亲张某华通过小马的外祖母知道了自己被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结果,此时他决定,向法院申请恢复自己对小马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审理
GUANG XI GAO YUAN

小马的父母因为对小马没有尽到监护和抚养的义务,所以被法院撤销了小马监护人的资格,而民政局被指定成为小马的监护人。这样的判决,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从案情来看,小马的父亲失联,母亲服刑,小马处于监护缺失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小马父母的情况,属于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和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鉴于此,当地民政局主动作为,积极履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小马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小马的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小马的其他近亲属亦不具备监护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民政局为小马的监护人,解决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问题,有利于保护小马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后,小马的父亲张某华向法院申请恢复自己对小马的监护人资格。他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经了解,张某华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外出务工,疏忽了对小马的监护、陪伴和教育。此时的张某华也意识到了自己对小马没有尽到监护和抚养职责,并且为此感到非常后悔。为了弥补过错,也为了对小马尽到抚养和教育义务,他请求法院及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给予自己改过自新的机会,要求恢复自己对小马的监护人资格。

张某华确有悔改表现,他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张某华幡然悔悟,提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是悔过、主动要求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恢复申请人张某华作为小马监护人资格,民政局与小马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法官寄语


GUANG XI GAO YUAN

温暖的家庭才有温暖的人生。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千家万户幸福安宁。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我们要明白,剥夺父母监护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的警示和惩戒。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高院

视频:广西高院融媒体中心

编辑:莫啁媚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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