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用妻子实名微信借款,离婚后要共同偿还吗?
微信都是实名认证
如果夫妻俩有一方用对方的微信借款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是否要共同偿还
近日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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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蔡某良、蔡某梅于2020年12月21日登记离婚。离婚前,蔡某良办不了手机卡,蔡某梅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手机卡给他使用。
蔡某良通过办理贷款业务认识了谭某方,并通过微信私下向其借款。2020年8月,谭某方通过微信向蔡某梅注册认证、实际使用人为蔡某良的微信转账,共计12万余元。此后,蔡某良通过他人支付宝及蔡某梅微信还款共计2万余元。
谭某方多次催款未果,将蔡某良、蔡某梅诉至兴宁区法院。
庭审中
谭某方、蔡某良一致认可案涉借款发生时收款微信是蔡某良实际使用。那么,谭某方和蔡某良、蔡某梅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蔡某梅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借款发生时蔡某良使用蔡某梅的微信借款,实际借款人为蔡某良,故谭某方与蔡某良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尚欠本金及利息,谭某方自认蔡某良已还款2万余元,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利息约定,故蔡某良已还款项应予以抵扣本金,还应偿还借款本金9万余元。
双方亦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谭某方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蔡某良应付的资金占用费计算为:以尚欠本金9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3.65%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蔡某梅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指出,案涉借款虽是转入蔡某梅名下微信账户,但基于蔡某梅与蔡某良曾系夫妻的特殊关系,仅根据蔡某良使用妻子身份信息注册微信不足以证明蔡某梅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蔡某良亦自认借款所涉微信号一直由其实际控制使用,款项为自己私下向谭某方所借。
谭某方明确知悉该微信实际使用者为蔡某良,确实存在蔡某梅不知情的借款,而案涉借款数额已经超出一般家庭日常消费所需。谭某方未能举证证实案涉借款用于蔡某良、蔡某梅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亦无证据证实蔡某梅对案涉债务予以确认或追认,蔡某梅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兴宁区法院作出判决:蔡某良向谭某方偿还借款本金9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谭某方已知该微信由蔡某良实际使用和操控,故其属于受蔡某良指示交付借款,借贷关系应成立于谭某方和蔡某良之间。蔡某梅对该借款不知情亦未追认,谭某方也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蔡某良、蔡某梅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无权主张蔡某梅还款。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条件即为共同意思表示,这一规则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亦能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严格审查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