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购买的短视频账号,被卖家“扣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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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花钱购买的短视频账号
被卖家“扣留”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日,原告阿铭(化名)在网上向被告阿虎(化名)购买短视频账号,双方通过网络签订《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约定,合同签订当日阿虎将短视频账号转让给阿铭,价格为13950元。同日,阿铭向阿虎提供的银行卡转账汇款13888元,但并未收到所购买的账号。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账号交付事宜,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没有转让短视频账号,原告催其退款,被告同意将其款项退回,但到了约定退款时间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经多次催款未果,阿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阿虎诉至天峨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短视频账号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客观上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该案中,小铭与小虎通过网络签订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和全面履行。
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款项,但被告没有交付短视频号,双方通过微信协商后被告同意退款,但被告并没有履行退款义务。
综上,天峨县人民法院支持原告阿铭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阿虎退还原告阿铭货款13888元,并承担本次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网络虚拟财产亦有价,数据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交易各方应当认真遵守协议以及市场交易规则,依法依约、诚实守信,切莫丢弃诚信、因小失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为防范风险以及自身财产的安全,虚拟财产交易要走官方渠道进行交易,如果选择私下交易也应当签订正式且完备的协议,及时在服务平台更改账号的绑定数据信息,并注意留存交易信息和通信记录等相关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涉嫌诈骗或其他犯罪情况,及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