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起,浙江省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余姚市的姚江、最良江、候青江等均在甬江流域范围内。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2020年3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与农业农村局联合出台《关于敦促破坏渔业资源行为人自愿履行民事责任的工作机制》,明确内河水域的非法电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与渔业行政部门告知并敦促破坏渔业资源行为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2021年以来,余姚市检察院共敦促58名破坏渔业资源当事人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合计人民币23500元,并已全部转入增殖放流指定账户,用于购置增殖放流的鱼苗。今年5月31日上午,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余姚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开展“绿水青山法治护航”专项增殖放流活动,540余万尾鲫鱼苗投入姚江,以守护“母亲河”生态环境的多样性。
“老师傅,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是不能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活动的,这样可能会涉嫌犯罪……”活动期间,余姚市检察院乡村检察官吴骏、曹洋来到余姚法治文化园,向过往群众悉心讲解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和相关司法解释,详细介绍了禁渔期、禁渔区及禁用工具、方法等常见概念,同时通过展示展板、发放公益诉讼宣传手册等方式,多角度阐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引导群众关注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保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