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全国各地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纠纷案件意见大全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全国各地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意见大全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全国各地审理建设工程司法建议超强汇总
正 文
法释〔201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9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推荐: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作为法律人必读!
点击图片即可购买
(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
专注诉讼与执行的公众号!对于执行难我们可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需要联系律师请点击“阅读原文”
↓↓↓↓↓↓
↓长按二维码即可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