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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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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
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9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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