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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怀瑾先生著作许可使用权的联合声明




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怀瑾先生著作许可使用权的联合声明

著名学者南怀瑾先生于2012年9月辞世后,围绕南怀瑾先生著作的出版授权纷争不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现有机构故意曲解最高院裁决,将法学基本概念中的物权所有权权能事项和著作权许可事项,混为一谈,误导市场和读者。鉴于上,现双方共同声明如下:


最高院裁决【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556号)】维持上海高院原判,并未改变原上海高院判决。根据最高院裁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作出的(2017)沪民终233号终审判决,及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民申字第705号再审裁定、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浙温知终字第113号终审判决,均确认以下事实:


一、南怀瑾先生作品在中国境内之《许可使用证书》真实、合法、有效。该《许可使用证书》确认:


1、南怀瑾先生作品在中国境内之许可使用权专属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台湾,以下称老古文化事业)。老古文化事业可自行或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2、老古文化事业之专属使用权期,与法令规定南怀瑾先生之作品权利年限同。


二、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许可使用证书》,许可复旦大学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南怀瑾先生系列著作。


基于上述事实、上海高院终审判决及最高院裁决,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声明: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出版南怀瑾先生系列著作合法、有效。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为取得出版南怀瑾先生著作合法授权的出版机构,享有出版、发行南怀瑾先生系列著作的权利。


凡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出版、发行南怀瑾先生著作的出版机构,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任何未经合法授权出版南怀瑾先生著作的行为,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以保护南怀瑾先生的著作权,维护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


特此郑重声明!


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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