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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2.9亿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拟破产清算|企业信用管理

2016-11-19 戳蓝字👉 安卓信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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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华塑”)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经审计,截止2016年5月31日,南充华塑合并资产总额154,080,421.26元,

合并负债总额293,125,738.44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39,045,317.18元,已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南充华塑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产成品库房被法院查封,无法正常经营,南充华塑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以下为公告内容节选: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伍青平

注册资本:7400.00万元

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潆华工业集中区潆华北路

经营期限:2005年05月16日至2050年05月06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塑钢建材及组装成型门窗:销售:建材、化工产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业一补”业务。

 

南充华塑主要涉及诉讼情况如下:

 

1、成都真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诉南充华塑型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5月15日,成都真彩向南充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充华塑型材支付

 截止2014年4月30日所欠货款614.35万元。

 

2014年11月4日,南充中院下达(2014)南中法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充华塑型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成都真彩支付货款614.35万

 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9日起算)。

 

2014年12月18日,南充中院下达(2015)南中法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南充华塑型材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周家坝1幢1-3层房屋;冻结南充华塑型材的账户存款,上述查封、冻结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650.00万

 元。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冻结的期限为六个月。

 

 因南充华塑型材已经在上诉期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5日,南充中院下达(2015)南中法执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成都真彩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解除对南充华塑型材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周家坝1幢1-3层房屋的查封。

 

  2015年5月20日,南充华塑型材撤回上诉 2015年5月20日,南充华塑型材撤回上诉。南充中院下达的〔2014〕南中法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

 

  截止本公告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2、内江东兴运通塑料助剂有限公司诉诉南充华塑建材、南充华塑型材、华塑控股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5月25日,南充华塑建材收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内江运通因与南充华塑建材、南充华塑型材买卖合同纠纷向内江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充华塑建材、南充华塑型材支付到期货款25,840,051.11元及利息(2008年至2011年8月利息暂定600万元,2011年9月至2015年4月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5倍计算)。

 

为诉讼需要,内江运通向内江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根据内江中院于2015年4月11日下达的〔2015〕内民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南充华塑建材名下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南充市国用(2001)字第0002558、0002559、0002560、0000017675号的土地使用权。

 

2016年1月14日,内江运通向内江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内江中院作出(2015)内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南充华塑建材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北干道西侧周家坝的房屋产权,查封限额2,000万元。

 

后经内江运通申请,追加上市公司为被告,2016年5月25日,内江中院向上市公司送达(2015)内民初字第122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应

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通知2016年6月28日开庭。

 

2016年9月,公司收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1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江市运通塑料助剂有限公司货款 25,840,051.11元 ,并按利率 2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货款清日止 (其中 19,567,855.18元 的利息自2011年 9月 23日起算 ;5,274,012.93元的利息自 2014年 10月 10日起算;998,183元的利息自 2015年 5月 14日起算 )。



 

3、张家港市繁昌机械有限公司诉南充华塑建材、南充华塑型材、成都同人华塑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4月15日,繁昌机械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诉请南充

 华塑建材、南充华塑型材共同给付所欠货款126.4732万元;(2)成都同人华塑对上述货款中的46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6年4月25日,繁昌机械申请诉讼保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82民初45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南充华塑建材、南充华塑型材、成都同人华塑银行存款1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2016年11月4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通知,繁昌机械申请追加华塑控股为被告。

 

截止本公告之日,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



 

4、重庆华塑建材诉重庆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5年12月14日,重庆华塑建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重庆宏科支付拖欠工程款723,995.35元及违约金,并加算迟延履行利息。

 

2016年1月1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2民初213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2016年5月20日开庭。

 

开庭后,2016年6月12日,重庆华塑建材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判

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723,995.35元。

 

  截止本公告之日,上述案件处于公告期间,尚未判决。

 



5、四川精雄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南充华塑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11月5日,四川精雄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南充

 华塑建材支付所欠货款1,020,200 元,及截止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利息

 233,691.01元。

 

2015年11月27日,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调解结案,达成(2014)成华民初字第42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下调解协议:一、南充华塑

 建材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四川精雄货款3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720,200元。二、若南充华塑建材未按约定支付,四川精雄可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并加算利息。

 

 截止本公告之日,上述案件正在执行中。

 


   

6、南充华塑建材、南充华塑型材与成都龙泉驿区龙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2013年12月30日,成都同人华塑与龙腾小贷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龙借字第155号),借款1,000万元,并由南充华塑建材、南充华塑型材、陈志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龙保字第155号)作为担保,同时以南充华塑建材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并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龙抵字第155号)。

 

2014年3月21日,成都同人华塑与龙腾小贷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2014)川律公证内经字第781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014年7月14日,龙腾小贷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18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执字第2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案尚在执行中。



 

7、四川通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南充华塑型材货款纠纷案

 

2015年6月29日,四川通远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充华塑型材支付货款63.2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清日止。

 

2015年7月13日,顺庆区法院下达(2015)顺民初字第3896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随后,南充华塑型材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

 

2015年7月29日,顺庆区法院作出(2015)顺庆民管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南充华塑型材对管辖权的异议。

 

 2015年11月16日,南充中院作出(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10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南充华塑型材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2016年3月17日,南充中院下达(2015)顺民初字第3896号判决,判决南充华塑型材支付货款532,000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2月17日起算)。

 

2016年5月3日,四川通远已申请顺庆区法院执行,顺庆区法院作出(2016)川1302执6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截止本公告之日,上述案件尚在执行中。



 

8、南充华塑建材诉杨雄租赁纠纷案

 

2015年12月25日,南充华塑建材与杨雄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委估投资性地产及投资性房产对应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整体租赁给杨雄使用,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20日到2016年1月19日,全年租金为70万元。租赁期间杨雄违约,总共支付租金18万元后一直拖欠租金和水费等。

 

2016年1月29日,南充华塑建材向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雄支付剩余租金及缴纳欠缴的水费。

 

2016年4月6日,顺庆区法院(2016)川1302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杨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50万元及截止2016年2月14日前

的水费57,281元;二、判决杨雄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搬离租赁场地;三、判决杨 

雄从合同到期日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搬离日止按照1,917.80元/天的费用 

标准向南充华塑建材支付实际占房期间的使用费;四、判决杨雄承担诉讼费9,389

元。

 

申请破产原因

 

 南充华塑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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