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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小讲堂》第五期 | 就业遇到性别歧视,女性劳动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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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第113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我们来聊一聊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女性求职者遇到性别歧视,怎么办?
01
首先,招聘过程中,
不得有哪些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2019年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有以下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一)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二)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三)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四)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五)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六)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02
就业性别歧视?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小编呼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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