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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消费金融 推动信托公司创新转型


黄国平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高级研究员


在传统信托业务难以为继以及消费金融领域监管愈发明晰、发展日趋规范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可借力消费金融,依托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实现业务转型创新。信托公司在发展消费金融业务上具有“通道”服务、结构设计和风险隔离等独特优势,但也面临着资金成本、获客能力、风险定价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不足和挑战。信托公司想在消费金融领域有所建树,需要强化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与从事助贷业务的平台合作,锻造自身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多数信托公司不断发力于消费金融。截至2018年底,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约40家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余额已近3000亿元。消费金融本质是小额零售信贷,具有额度小、审批快、无抵押和期限灵活方便等特点,相对于房地产、政信等信托公司传统投资领域,业务特点具有显著差异。信托公司发展消费金融既是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房地产等投资领域去产能和调结构条件下,信托行业寻找新投资出路的必要应对措施,也是对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积极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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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消费金融的环境和动因

自2015年11月我国正式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实体经济先后经历了卓有成效的“去产能”“去库存”阶段,宏观层面从“去杠杆”逐步转向“稳杠杆”,而以减税降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代表的“一降一补”工作也正持续有力推进。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结构得到显著优化,社会全要素生产率稳步提升,经济增长模式逐步从过去高速增长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与此同时,作为实体经济“镜像”的金融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则日益突出,金融系统供给缺陷与结构性错配矛盾仍然严重,低效率金融服务体系正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实现新旧动能转换、迈向高质量增长阶段的关键掣肘。在此大背景下,信托公司传统的房地产信托、政信信托和通道类业务等在优质项目寻找和交易对手选择方面都愈发艰难,业务难以为继。信托业务转型创新、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已迫在眉睫,消费金融恰逢其时,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创新的重要发力点。

消费金融的爆发性扩张也引发了诸如滥发高利贷、裸条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加大整治力度,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等文件,对校园贷、网络小额贷款和现金贷业务进行严格的清理整顿。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落地,对资产管理机构的资金杠杆、产品嵌套等方面加强约束,间接约束了消费金融平台的资金来源、资金杠杆等。至此,消费金融行业进入全面整顿和规范阶段,持牌经营将是发展方向。信托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随着消费金融领域监管愈发明晰,发展日趋规范,可期待在消费金融领域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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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消费金融的优势与挑战

目前,40多家信托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涉足消费金融领域,但只有一家“信托系”消费金融公司刚刚获准成立,信托公司获准成立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并非一帆风顺。我国已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有银行系和产业系等两大类。其中,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是由商业银行主导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股东以银行为主,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传统商业银行在小额信贷服务方面的不足和问题。产业系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百货、商贸公司等传统产业企业,其涉足消费金融业务,在产融结合的同时,也能促进其主业发展,寻求新的业绩增长点。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等10项要求。这是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基本条件。

此外,根据银保监会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细则,成立消费金融公司还需要在公司治理、关联企业、股权关系、核心主业、资产负债和财务杠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无消费场景,不消费金融”,这是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政策取向。信托公司发展消费金融业务,同银行相比,无资金成本和人员服务优势;与大型电商相比,无场景和数据优势;与网贷平台相比,也没有技术和风控优势。随着消费金融不断发展,行业监管趋严以及规范性提升,信托公司凭借其信托机制和“通道”优势,悉心服务投资者,严格挑选资产端,在消费金融领域可以有一番作为。

其一,相对于其他类型消费金融从业机构,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其可作为资产证券化载体的优势,对消费金融资产重新进行证券化设计,实现非标转标,扩大投资范围,提高金融投资和服务普惠性。

其二,相对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可利用其通道和资产隔离的优势,在最小程度消耗核心资本条件下,提高集合贷款规模,降低净资本损耗率,化解和规避自身潜在的各类金融风险,满足监管合规性要求。

其三,相对于电商和互金平台,信托公司可利用其信托机制和长于结构设计的优势,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风险与收益平衡原则,对消费金融资产集合进行结构化设计,满足市场和投资者的不同选择。

其四,信托公司的通道角色更易于与拥有强势消费金融资源的第三方进行合作。

目前,多数信托公司顺应潮流,涉足消费金融业务。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亟需解决的问题和挑战。

其一,在资金渠道和成本上,相较于商业银行处于劣势。信托公司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高净值客户和企业资金,资金募集渠道狭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

其二,在获客能力方面,相较于电商、互金平台处于不利位置。客户流量是消费金融业务的核心要素之一。当下,信托公司涉足消费金融,便捷和有效的方法是与电商、互金助贷等流量平台与公司深度合作,扬长避短,实现共赢。

其三,在风控定价方面,相较于其它参与者能力较低。信托公司传统业务是B端业务,消费金融则是面向居民个人的C端业务。消费金融业务的核心是对居民个人的偿还意愿风险和偿还能力风险进行合理度量、定价和有效控制。现阶段,信托公司可通过与从事助贷业务的平台和公司合作,借助他们的风控能力和经验,逐步发展自己的核心风控体系。

其四,在技术能力方面,相对于金融科技背景的平台和公司非常欠缺。虽然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总量庞大,但科技能力相对滞后。传统以B端业务为主的信托公司,技术构架和人才储备还不能为消费金融业务提供全面支持,这是信托公司发展消费金融业务面临的迫切挑战。当下,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加快自主开发核心技术体系,同时加强与金融科技平台和公司合作,外包非核心和外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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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业务发展转型

消费金融是少有的被认为既符合国家政策又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蓝海。2018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强调积极发展消费金融,支持消费信贷,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监管层进一步明确了对发展消费金融的支持和肯定。信托公司发展消费金融既是对当前经济结构转型和金融政策引导的积极响应,也是对自身面临的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压力增大的被动性适应。

消费金融具有点多面广、小额分散的特点,这对依靠传统手段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提出了挑战。近年来,消费金融业务之所以实现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应用。传统商业银行和新兴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普遍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消费金融业务,对个人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识别,精准授信,提高了风控水平,扩大了长尾客户。此外,金融科技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也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改进了客户体验。

信托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在发展消费金融业务方面具有“通道”服务、结构设计和风险隔离等独特优势,但也面临着诸如资金成本、获客能力、风险定价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不足和挑战。随着消费金融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客户风险不断下沉,信托公司想在消费金融领域有所建树,需要直面困难和挑战,发扬长处,补齐短板,强化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锻造自身核心竞争力。总之,借乘消费金融东风,实现业务发展转型,信托公司还任重道远。

(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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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设立于2005年,原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实验室”。这是中国第一个兼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国家级金融智库。2015年6月,在吸收社科院若干其他新型智库型研究机构的基础上,更名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2015年11月,被中国政府批准为首批25家国家高端智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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