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园虐童发生后,这些专业“大棒”和“胡萝卜”,才是最重要的
通讯员 罗燕倩 闵行报记者 陈美玲丨文
近日,上海携程托幼所教师有虐待孩子行为,视频中,教师除了殴打孩子,还给小朋友吃了类似芥末的不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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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孩子吃芥末 一个小时拉了6次 还不帮她换尿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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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宝爸宝妈,
这两天是不是被“携程亲子园事件”刷屏了?
小编看了报道,一夜都睡不着!
但家长们除了表达愤怒,还能做什么呢?
别急,法律人士和儿科专家都来支招了!
他们分别带来了各自的看家本领:
“大棒”和“胡萝卜”
“大棒”是对责任人的法律制裁
“胡萝卜”是对孩子的呵护与心理疏导
据最新消息:11月9日凌晨,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对“携程亲子园事件”作出回应。对于这起伤害儿童的恶劣事件,市妇联表示强烈谴责,并密切关注此事后续进展。
经市妇联了解,目前携程亲子园公开的处理情况如下:
1、处理相关人员。园方已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事件核实,开除了包括园长在内的4位相关人员。
2、积极与家长沟通、道歉。园方积极与家长沟通、道歉,全力配合家长,关爱好孩子的身心健康。
3、加强园方管理。事件发生后,园方已对所有在园人员加强师德、安全意识教育,敲响警钟,引以为戒。此次事件中,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携程亲子园的受托管理机构。携程亲子园是携程开办的企业内部托育点,委托《现代家庭》杂志社读者服务部(为了孩子学苑)日常运营管理,自2016年春节后正式运营。《现代家庭》杂志社读者服务部属独立法人单位,目前已就此事件发表公开致歉信。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m1327fqyxjr&width=500&height=375&auto=0可是大家可能忽略了一个新罪名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之一,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
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的主体原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这就使得大量非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被监护、看护人遭受虐待的现象不能定罪处罚。对此,《刑法修正案(九)》通过新设罪名,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看护,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等。
虐待,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不进行必要的看护、救助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
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此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还要结合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综合考虑。
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极大的相似性,两罪存在以下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而虐待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 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且单位也可以成立本罪的主体;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且只有自然人可以成 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
(3)想象竞合时的处罚原则不同。因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一般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论处。本罪中,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适用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虐待罪中,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还是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属于想象竞合犯的例外原则。
(4)案件告诉方式不同。本罪属于公诉案件,不用当事人去告诉;而虐待罪中,除非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其他情况下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5)量刑不同。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觅,本罪比虐待罪的处罚要重,因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行为人因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等。此时,应当根据处罚较重的犯罪进行定罪处罚,不进行数罪并罚。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心理科主任、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儿童学组委员高鸿云:
幼儿遭遇老师虐待后,家长的行为和情绪至关重要,需要保持情绪稳定,有技巧的陪伴和引导才能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将受虐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帮助孩子尽快走出心理阴影。
1. 首先要带幼儿尽快远离受虐场所,与幼儿熟悉且信任的人呆在一起。等孩子情绪稳定后,如果仍旧需要回到原来的幼儿园,更换教室或改变室内环境布置,可以避免勾起孩子的受虐回忆。
2. 家长需避免反复询问受虐情景。如果儿童主动提起,则可进行沟通,不要回避。
3. 需保证幼儿正常的生活规律,三餐定时,按时睡眠。幼儿可能出现饮食和睡眠问题,家长不宜责骂,可以准备孩子喜欢的饭菜,睡前陪伴安抚。
4. 陪伴者需要保持情绪稳定,避免大声吼叫,动作过猛。
5. 幼儿在受虐后出现情绪不稳定,行为紊乱属于受虐后的正常反应,如容易哭闹、发脾气,或者紧张害怕,行为倒退,通常过一段时间会逐渐缓解。年龄越小,康复的时间越短。家长应安排丰富的游戏活动,转移幼儿注意力,温柔制止不良行为,避免一味迁就。
6. 通常遭受虐待的儿童会在游戏或生活中重现暴力或虐待的场景,对孩子来说是一种宣泄,家长此时不应简单制止,而是温和陪伴,也可以借此机会询问被虐者的感受,让孩子充分表达情绪,切忌批评孩子。
7. 家长避免在孩子面前讨论虐待相关事宜,可以在孩子不在场的情况下寻求家人朋友和团体的支持,诉说宣泄情绪,保持情绪稳定,避免反复观看受虐录像,和阅读受虐细节。幼儿对养育者的情绪非常敏感,家长的不良情绪和反复谈论可能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8. 如果孩子的情绪和行为持续异常,家长应带孩子就诊心理科,获得进一步专业帮助。
部分内容来源:”闵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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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崔松鸽 袁玮 陈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