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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区人社局这样说!抓紧看......

点击蓝字关注👉 今日闵行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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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的攻坚期,返岗复工的日子也近了。


受影响的职工群体享有哪些劳动法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延长春节假期和迟延复工期间应当如何支付工资?是否可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为做好节后上班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日前,闵行区人社局发布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劳动关系操作实务指引》最新疫情防控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全攻略在此,抓紧看!——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劳动关系操作实务指引

(上海市闵行区)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政策文件。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次日,“上海发布”公开了市人社局对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的权威解答。现根据国家、本市相关政策制作劳动关系操作实务指引,供社会公众咨询使用。



劳动关系处理篇
提问者

受影响的职工群体享有哪些劳动法特殊保护?

专业解答

受影响的职工指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对这部分职工,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受到限制,即,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实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还要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疗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提问者

用人单位在延长春节假期和迟延复工期间应当如何支付工资?是否可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专业解答

延长春节假期所指的期间是1月31日和2月1日(2月2日本为休息日),推迟复工所指的期间是2月3日至2月9日。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上班的(含在家上班),应当给予补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资;未安排上班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家上班,原则上作为休息日加班,应当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在这段时间休年休假。

提问者

用人单位2月9日之后依然难以正常开工的,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专业解答

企业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也就是说,企业在第一月支付职工标准工资;第二月开始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480元)的工资。

提问者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

专业解答

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和职工方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具体事项出台方案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讨论或者审议通过。若形成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通过以上集体协商民主程序后,企业对员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方式才为合法合规。


企业延迟复工篇
提问者

企业提前复工应当如何审核备案?

专业解答

本市2月3日至9日是延迟复工期间。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10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人员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管理方,经区经委、区总工会核查通过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法律责任。

提问者

哪类企业可以不受延迟复工影响正常经营?

专业解答

主要有四类: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须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2)疫情防控所必需的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3)群众生活所必须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对于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无新增返沪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企业做好相关防控措施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



调解仲裁监察程序篇
提问者

调解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调解仲裁案件如何处理?

专业解答

(1)下列调解仲裁案件延期处理:

--调解或仲裁开庭时间为2月9日之前的案件;

--当事人系来自疫区的案件,包括当事人系湖北籍,当事人近期去过湖北或与湖北籍人员有过亲密接触;

对于上述延期案件,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做好相关解释、沟通工作。再次调解、开庭审理时间由各级调解仲裁机构根据疫情发展及相关工作安排统筹确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结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提问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但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调解仲裁时效内提出调解仲裁申请,怎么处理?

专业解答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即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提问者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如何与来自疫区的投诉、举报劳动者进行联系?

专业解答

来自疫区的劳动者包括当事人系湖北籍、当事人近期去过湖北或与湖北籍人员有过亲密接触。本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通过录音电话方式与上述劳动者进行联系,确认案件情况。

提问者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复工,不能指派工作人员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询问怎么办?

专业解答

本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方面的调查取证,2月10日起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基础上,恢复常态工作;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尚未复工的,本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办案期限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给予用人单位便利。


维权咨询途径篇
提问者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调解仲裁事宜需要联系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怎么办?

专业解答

已经立案的调解、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已送达文书中注明的工作电话直接与调解员、仲裁员进行联系,沟通案件调处进展。尚未提出调解、仲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闵行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微信服务号上实名认证后,在线预约调解、反映用工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到窗口申请维权。本区各联合调解中心积极采取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多种方式化解劳动争议,确保劳动争议平稳处置与疫情防控平稳进行。

提问者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需要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怎么办?

专业解答

近期,劳动者可优先选择拨打“12333”电话或登录市人社局官网(http://rsj.sh.gov.cn)等非现场方式进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24小时接受举报。对确需进行现场实名投诉的,鉴于监察受理窗口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请佩戴口罩并配合接受体温检测登记。体温异常的,请务必先行就医治疗。

提问者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想了解劳动关系处理、延迟复工的政策怎么办?

专业解答

闵行区人社局制作《社保知音: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劳动关系操作实务指引》并在“乐业闵行”微信公众号、“闵行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微信服务号以及各街镇(工业区)微信载体上进行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自2020年2月3日起,本区劳动争议调解热线96999510将恢复运行,届时欢迎企业人事、劳动者拨打咨询相关事宜。


2月3日-2月9日共7天期间,人工接听时间为上午8:30-中午11:30以及下午13:00-下午16:30。


2月10日起恢复工作日正常运行,人工接听时间为上午8:30-中午11:30以及下午13:00-下午16:30(夏令时13:30-16:30)。



区仲裁院立案窗口、区监察大队受理窗口、各联调中心最新地址及电话


来源:区人社局记者:覃丛丛编辑:覃丛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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