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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房擅自出租出借,城管出击多管齐下柔性执法

点击蓝字关注👉 今日闵行 2020-10-16


2020年3月起,上海的房屋管理执法事项划转城管执法部门,其中涉及街镇房地产管理的有49项,这些对与城管来说可是件“新鲜事”。那么城管在这些新增事项中管的最多的是那些事呢?他们又是如何锁定证据呢?又是如何开展执法呢?


本期《约访》邀请马桥镇城管执法中队副中队长宋海峰做客直播间,来和大家聊聊屋檐下的那些事儿。



为了让大家先有个概念,我们先将马桥镇城管执法中队所在的马桥镇做个简介:马桥镇,位于闵行区的西南,面积有37平方公里,现有人口17.1万人,其中常住人口10.4万。总户数3.1万户,房间7.4万间,出租房近2万间,中介公司31家。


面对这将近2万间的出租房,他们的管理办法又是什么呢?


目前,针对房屋管理执法事项,马桥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施行前中后普法宣传,三阶段管理执法。


前端:1、业委会、居委、物业

          2、中介公司                     


中段:业主有违法责令整改,无违法宣传到位杜绝违法。


后段:整改后长效管理,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 



马桥镇城管执法中队 副中队长 宋海峰:

在房屋使用中,其实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就是想更好地让大家更全面的了解类似像敲承重墙、群组、违章搭建等这些屋檐下的事儿,都是违法行为。

其实,房屋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相比市容街面的管理来说更难发现。现在主要是通过居民区四位一体会议、网格员上报、城管中队的公众号和投诉举报平台等信息通道了解相关情况,通过投诉举报的转办和各职能部门间的沟通以及小区里的城管工作室进行日常走访沟通中发现问题。


就马桥镇自身的房屋出租情况看,共有产权保障房擅自出租、出借的执法难度最大。在今年人口大排查中,马桥镇银秋路某小区,发现了人口信息不匹配现象。经人房系统排查,存在多处共有产权保障房擅自出租、出借,业主居住本市各地联系困难,租客人员复杂,租赁出借情况多样等问题。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适用范围和处分权利,施行政府和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对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管理、申请供应、以及供后管理和监督管理,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能否出租、出借呢?共有产权保障房在没有购得全部产权前,是不允许出租和出借的。除了登记在册的产权人和同住人以外任何人不得居住,即使是不收房租也不允许。
然而,有些购房者成功申请购买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违背了这一初衷,将房屋擅自出租、出借,谋取房租利益或是让其亲戚朋友居住。




马桥镇城管执法中队 副中队长 宋海峰:

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房最大难点在于取证,业主隐瞒事实真相,有说无人居住的,有说探亲暂住几日的,似乎理由充分,无从着手。

专案组在马桥城运中心“一网统管”调取人口信息的同时,通过区住房保障局调取共有产权保障房记录,查找原始购房人同住人信息。针对跟城管躲猫猫的业主和租客,根据日常用电用水量、小区出入记录、门禁探头等多种方式,确定目标,守候伏击。

但房屋内租客大多白天上班夜晚回家,专案组联合公安、房办、居委、网格,连夜加班,发放告知书、宣传执法条例,地毯式排查,一户户一家家上门,摸清底数,固定执法证据,确定整治清单。


在固定证据后,依据整治清单,专案组全覆盖联系房屋业主进行谈话,确认相关情况,责令限期改正。若逾期并未改正,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马桥镇城市管理执法中队四级主办  沈捷与违法产权人电话录音

这样的一番番谈话,一段段录音,成了专案组的家常便饭。


谈话数十家,立案多起,从晓之以理,普法劝离,到执法立案,限期搬离,于法于理,刚柔并济。专案组不分昼夜,上门走访、复查,按时抽查,收效显著。


从一家两家,到一批两批,业主们相继签订承诺书,办理搬离手续。功夫不负有心人,整治清单在马桥镇城管执法中队的努力下逐一恢复,定时清零。



马桥镇城管执法中队 副中队长 宋海峰:

在平时工作中,我要求队员们要和居民以及居委、物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交朋友”,只有多聊、多听、多换位思考,才能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


下一步,马桥镇城管执法中队将联合公安、网格、居委、物业加强人防物防,依托人脸识别智能门禁,人房管理系统,严控中介租赁源头,形成长效管理,杜绝反弹回潮。


 —普法小贴士—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点击下方链接 收听完整音频


【网友提问回复】


今日闵行微信网友:gogo

马桥镇富岩路328弄每天早上五六点有人小货车拉活禽来卖,鸡犬不宁,而且堵塞交通。


马桥回复

马桥中队针对富岩路乱设摊现象,于上半年起已安排执法队员每日早上7点到岗。对于此次今日闵行微信网友反映的情况,马桥中队于9月4日6点左右到富岩路进行查看,并未发现售卖活禽的行为。在此之前,马桥中队已处理过2起售卖活禽的违法行为,后续,马桥中队将进一步加强对富岩路乱设摊现象的管理,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记者:金晶

编辑:金晶 方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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