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乡镇治理25个定律之一:体制稳定机制灵活定律
推进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认真研究基层治理内在的规律和逻辑。乡镇治理是基层治理的重要方面。近年来,笔者在全国多个地区调研乡镇治理发现,虽然不同地区乡镇治理存在很大的差异,却也有若干共性,其中一些共性笔者曾经有过总结,比如关于基层治理中责权利不对称的问题,基层治理难精准的问题。结合最近调研和思考,笔者将乡村治理中存在的共性总结为乡镇治理的二十五个定律,抛砖引玉,希望能推进学界和政策部门关于乡镇治理的研究。
乡镇治理定律之一:体制稳定机制灵活定律(分工不分家定律)
乡镇是基层政权,是五级政权最低一级政权。实际上,乡镇这一级政权并不完备,不仅没有财权,也没有执法权。名义上乡镇也有财政所,实际上只是一个会计中心,管一管乡镇的财务。广西甚至试行将乡镇财政所的会计职能也取消了,试行报账制,乡镇财政所只是县财政的报账员。
乡镇一级人员有限,财力有限,直接接触社会,必须面向村居,各种任务应接不暇,乡镇就必须要有特别灵活的机制来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任务。乡镇各个职能部门虽然有分工,领导班子成员也各自负责各自分管的工作,在实践中却往往是分工不分家,经常会在灵活机制要求下面被重新调配分组,变成一个一个攻坚克难共同完成中心工作的任务团队,混编混岗是其中的一个表现。
无疑,乡镇是有科层结构的,是由各个站所和党委政府部门组成的,内部有级别,有分工,有体制,不过,由于乡镇本身资源的有限性,事务的无限性,以及各种任务的艰巨性、琐碎性、季节性和经常的运动性等特点,造成乡镇工作的重点不仅是要完成各种窗口服务,各种常规工作,而且要有能力应对各种中心工作,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应对各种急难险重任务,以及能直接面对千家万户群众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因此,乡镇一级的体制就往往不那么重要,可以保持相对稳定的体制,而需要有相当灵活的机制,正是凭借灵活的机制,使乡镇治理中可以暴发出巨大治理能量。也正是机制相对灵活,就使乡镇治理无需靠体制变动来提高乡镇治理资源的配置能力。
乡镇治理改革中,一般情况下不要动体制,但一定要保持灵活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