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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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重组中,由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的案例不少,但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的逆向合并确不多见。本文拟就IPO项目、上市公司重组项目中,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1、 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模式、交易实质
实务界有人认为,母公司是子公司存在的前提,母公司可以直接吸收合并子公司,子公司予以注销,但子公司不能直接吸收合并母公司;
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的交易实质是,子公司、母公司通过换股的形式,实现母公司原股东直接持有原子公司股权,母公司脱离对子公司的投资关系并注销;
最后实现子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子公司存续、母公司注销的效果。笔者赞同上述意见。
2、 参考案例
(1) 江南嘉捷(601313,上市时间:2012年1月,IPO前重组)
江南嘉捷(发行人)吸收合并江南集团前,江南集团为江南嘉捷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江南嘉捷 27%的股份;江南集团、江南嘉捷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金祖铭、金志峰父子,为同一实际控制下的关联方。
江南集团除持有江南嘉捷股份外,还持有祥达压铸 72%的股份、江南研究院 100%的股份、园区赛特数控 75%的股份以及苏州赛特数控 16.5%的股份。
为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及消除潜在关联交易的风险,江南嘉捷通过吸收合并江南集团,重组整合江南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全部资产、业务和人员。
根据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江南嘉捷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为3.01元/股;根据江南集团的评估报告,江南集团决定以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增资后江南集团的注册资本为8040万元,每单位注册资本对应的经评估净资产为3.01元。
据上,江南嘉捷、江南集团同意,以换股的形式进行股权重组,由江南集团现有股东以其持有的江南集团的股权换取江南嘉捷的股份;
换股比例为:江南集团每单位注册资本换取江南嘉捷 1 股股份,江南集团现有股东以其持有的江南集团全部股东权益合计换取江南嘉捷 8040 万元股份,同时江南集团持有的江南嘉捷 3240 万元股份因本次合并而注销。
重组完成后,江南嘉捷作为存续的主体承继江南集团的资产(包括原江南集团对外投资的公司)、业务和人员,江南集团注销法人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6月,江南嘉捷的项目律师出具申报法律意见书,当时江南集团仍为江南嘉捷的控股股东;
此后,江南嘉捷收到证监会第一次反馈问题,其中包括“江南集团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江南集团是否存在生产设备、供应渠道、销售渠道共用现象,发行人与江南集团是否通过第三方调节利润(口头反馈)”等;
江南嘉捷的项目组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回复,不构成同业竞争,不构成IPO的障碍,江南嘉捷的律师于2010年12月3日出具该项目《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而江南嘉捷换股吸收合并江南集团的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可见,江南嘉捷项目组在收到证监会第一次反馈问题后即开始着手准备吸收合并事宜,以彻底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2) 华达科技(603358,上市时间:2017年1月,IPO前重组)
为消除关联交易和潜在同业竞争的风险,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2013 年 3月,江苏华德(华达有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决定由华达有限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对江苏华德进行同一控制下重组。
吸收合并前,华达有限(华达科技的前身)为江苏华德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华德由五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本次吸收合并方案中,华达有限吸收合并江苏华德,承继江苏华德的业务、人员、债权债务等;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原江苏华德的五名自然人股东按其原持有江苏华德的股权比例持有华达有限的股权,华达有限予以存续,江苏华德予以注销。
笔者注意到,由于吸收合并时,华达有限为江苏华德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吸收合并不涉及换股比例,故华达科技的项目组未披露吸收合并的评估情况。另外,此次吸收合并也解决了华达有限股改时只有一名发起人的法律障碍。
(3) 东软股份(600718,上市后重组以实现整体上市,2008年1月)
东软股份于1996年6月上市,东软股份吸收合并东软集团时,东软股份为上市公司,东软集团持有东软股份50.30%股份,为东软股份的控股股东。
东软股份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东软集团,从而更好地发挥东软股份及其控股股东东软集团各自的资源、技术、产品和管理优势,提高整体运行效率与质量,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有效消除双方潜在的同业竞争及其他可能的潜在利益冲突行为,建立股东利益一致的长期格局,从而实现东软集团整体上市。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东软集团股东对东软集团的出资将按照换股比例(东软集团换股价格根据经评估的净资产确定,东软股份换股价格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全部转换为东软股份的股份,该等股份为限售流通A股,自存续公司股份变动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东软集团注销,东软股份依法存续,参与本次合并的东软集团股东将成为东软股份的股东,其中阿尔派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等七位原东软集团外资股东将转变为存续公司的股东,外资股东合计持有股份占存续公司总股本的28.61%,故东软股份将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合并赋予东软股份非限售流通股股东现金选择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由宝钢集团支付现金对价,相应股份亦将转让给宝钢集团。
3、 其他注意事项
(1)注册资本的确定
根据《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规定,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
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2)吸收合并文件要求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附件对吸收合并交易中涉及文件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吸收合并协议、公告内容等。
(3)拟IPO公司吸收合并
IPO项目中,拟IPO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母公司,尽管母公司在吸收合并后予以注销,证监会仍会要求中介机构按照发行人的标准披露原母公司的历史沿革。
此外,需要关注:吸收合并后财务数据是否符合上市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下合并后运行问题、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及发行人主营业务变更问题。
(4)上市公司参与吸收合并交易
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应提供现金选择权。
4、 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程序
根据《公司法》、《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的相关规定,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的主要程序如下:
1、 交易双方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作出内部决议(如交易一方为上市公司的,应予以公告);
2、 交易双方进行审计、评估,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确定换股比例及吸收合并的具体方案;
3、 交易双方就本次吸收合并具体方案进行内部决议并签署《吸收合并协议》;
4、 如本次交易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应获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交易的批准或核准;
5、 根据相关规定,如子公司由于持有某行政资质或经营某项目,其股权变动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本次交易应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6、 交易双方刊登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7、 如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权益变更的,本次交易应获得证监会核准;
8、 交易双方实施换股,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如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应刊登股份变动公告;
9、 子公司办理验资手续(非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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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母公司予以注销;
11、 如本次交易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或新设的,本次交易完成后应进行外商投资备案程序;
12、 本次交易所需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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