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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路查酒驾:不宜对所有司机搞“有罪推定”

2016-11-11 袁伊文 新京报评论

不加区分地对司机进行酒精测试或临检,并不经济,还会给人以对所有司机搞“有罪推定”的观感。


文/袁伊文



日前,多位市民反映,在市内深夜开车时,经常遇到交警封路设关卡、查酒驾,结果造成临时执勤点前的车辆排成了“长龙”,半夜居然道路拥堵了。有些市民质疑,警方用封路方式查酒驾是否合理?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


众所周知,自“醉驾入刑”以来,警方执法堪称雷厉风行,通过设卡临检的方式,抓捕并依法追究了一大批醉驾司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让立法发挥了功效,“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近年来醉驾司机造成的恶性案件已经大幅减少。




但是,目前在北京等一些城市部分路段实施封路的检查,也确实给交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让一些市民有被打扰的感觉。交警设卡查酒驾当然不是一个“对与错”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更完善”的问题,怎么让执法检查更经济、更少影响正常交通,避免可能的扰民?


严格执法是必要的,但这不是警方执法的唯一指标,还得兼顾执法成本、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等因素。行政法中有所谓“比例原则”,它是指执法手段与执法结果之间,应呈适当的比例,政府执法时应采取对公众影响最小的手段,避免不必要的侵害和惊扰,所以“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比如,2008年公安部印发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就是说,除了打击暴力犯罪等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情形之外,交警进行普通的交通执法检查时,应该优先照顾到道路的正常通行,尽量不妨碍交通,避免不必要的干扰。而执法、公民权利、社会交通秩序之间的平衡,也该以此为原则。


严厉打击违法酒驾,契合执法从严的要求,但这也宜有个仔细权衡,把好事办好、让市民在警方执法中有“获得感”,这也非常重要。


其次,不加区分地对司机进行酒精测试或临检,并不经济,也可能影响到公民的正当权利。《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但检查的对象应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虽然怎么界定谁才是有违法嫌疑的人,主要依赖警察的专业判断,但这通常要求警方提供“合理的怀疑”作为启动检查的根据。至少“有枣没枣打三竿子”式的检查,是必须防止的,毕竟不能对所有司机搞“有罪推定”,否则不仅车主感觉麻烦,交警执法也可能不胜其烦。




毫无疑问,大半夜设卡抽检酒驾,最辛苦的还是交警,作为市民自当尽量理解、配合。不过,执法也当体恤警力,尽量有的放矢,向高清监控技术、云计算要执法效率、要快速机动,尽量避免广谱式抽检、大规模封路,正像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说的“努力把有限的警力用在刀刃上,发挥最大效能”。


查酒驾从严是民众乐见的好事,但还可以在精细管理、精确执法上做得更好些。相信执法人员也能如民众所愿,在执法方式上加以改善。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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