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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霸”持刀强卖小龙虾,岂一个“目中无法”了得 | 新京报快评

2017-06-28 欧阳晨雨 新京报评论

 “虾霸”欺行霸市,不单是几只小龙虾的“小事”,而是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关乎商家和消费者权益的“大事”。


虾霸等人在合泰路一夜宵摊点附近出现,被抓了个正着。  图片来自湖南经视视频截图


文/欧阳晨雨


俗话说,“蟹有蟹路,虾有虾道”,孰能料想,竟然会虾有“虾霸”。


据《湖南经视》报道,湖南株洲荷塘区一伙“虾霸”,通过棍棒、砍刀,威吓强卖小龙虾,尽管他们卖出的小龙虾品质差,死虾多,价格高,部分餐馆老板也只能忍气吞声。当地宣家一碗餐馆因为拒绝这些“虾霸”的劣质小龙虾,不到半个月时间,遭到了两次疯狂打砸。


如今,这伙“虾霸”的两名主要头目均已落网,并被治安拘留。


无论消费者也好,还是商家也好,都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没有商量,不进购我的虾子就让你做不成生意”,发出这般“霸”气十足的威胁话语,还持刀疯狂地打砸他人餐馆,这哪里还是守法的小龙虾商贩,分明就是欺行霸市者,其场面堪比电影中的古惑仔上街。有关职能部门显然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这种破坏市场经济之举“大行其道”。


从法律上看,对于这种欺行霸市的违法行为,自有处置之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如果“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即便是情节较轻,也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若再重一些,最高还能处10日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虾霸等人疯狂打砸    图片来自湖南经视视频

当然,这只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倘若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那就另当别论了。《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对“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卖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在欺行霸市中,还涉及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劫、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就需要根据情节予以数罪并罚。


从本案的具体情节看,虾霸有多次持刀打砸、强制交易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不止2000元,已然超越了行政处罚的范围,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


▲ 虾霸等人疯狂打砸    图片来自湖南经视视频


鉴于此,光治安拘留肯定不够,该追刑责就追刑责。


对于欺行霸市者,法律指向很明确。可现实中,查处打击并不容易。类似“虾霸”这样的欺行霸市者,往往在当地扎根颇久,可以说“小有根基”,加之又纠集了一伙不法之徒,势力更不容小觑。所以他们才敢带刀上阵。那些实力弱小的商家,报警“繁琐”、处警“迟滞”不说,即便是向有关部门“打招呼”了,也不无担心,不法分子“卷土重来”报复,是以“打落牙齿肚里吞”的不少。


所以对于“虾霸”持刀欺行霸市,必须用执法“零容忍”去支撑公众、受害商家对其没有保护伞的预期。


一方面,形成市场监控、预警、处置的立体机制,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袂出击”,对这类恶劣行径应“冒头就打”、坚决惩处,形成压倒性态势。翻看报道,许多违法团伙,往往由欺行霸市升级到“无恶不作”,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职能部门不能“姑息养奸”,放任不法分子逐渐“做大”。另一方面,依法严惩,绝不轻纵,该追究刑责的,就不能止于治安处罚。


 “虾霸”欺行霸市,不单是几只小龙虾的“小事”,而是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关乎商家和消费者权益的“大事”。特别是光天化日下持刀威胁恐吓,嚣张太甚,而能打消他们“虾霸”气焰的,唯有法治。


欧阳晨雨(学者)


编辑:仲鸣  实习生 魏显勇 王琳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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