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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人格权保护,让人民更有尊严

2017-10-26 吴元中 新京报评论


人格权是人的核心权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必须予以特别重视和保护。


▲漯河市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在照顾一名孤儿。 图/新华社


文 | 吴元中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基本的物质生活得到保障之后,人民对于人格尊严的需求显然会更加强烈。将“人格权”写入十九大报告,而且将其与人身权、财产权相并列,意义确实不同凡响,彰显的正是执政党对人民的新期待、新愿望的高度重视。

    

有民法学者指出,民事权利就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人格权是属于人身权的一种子权利,将其单独提出来,与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并列,突显的是对该权利的特别保护。

    

这样的观点显然有道理,民法领域也确实存在对人格权保护不充分、需要加强保护问题。但应注意的是,现代人格与人格权并不是首先出现在民事领域,而是首先作为宪法权利出现的。从报告表述中的“人民”而非“公民”的表述中也可以看出,此处的人格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不仅仅指民事权利,而是指与“人民”这一主权者相一致的国家主人翁权利,是站在政治高度上提出的,是在宪法、刑法、民法等领域对人民权利的全面保护。

    

在现代社会,人自身作为目的和最高的存在,而不是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首先要求在国家层面重视人的尊严,不管是制定发展目标还是进行社会治理,都要尊重人的尊严,人格权实际上就是人的尊严权。这也是人格与尊严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可分割的原因。

    

由于每个人都是目的,大家在人格上都是一样的,所以在国家层面上的基本要求就是,除了不能运用刑讯逼供等侵害人的尊严的手段外,还应当把所有人都看成有一样人格尊严的人,平等对待、同样情况同样处理,不能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制造不同的等级并给予不同的权利。


曾有媒体报道,四川某摄影店。几名员工因未完成考核任务,被培训师罚喝厕所便池里的水。


所以,从人格和宪法角度考虑,类似“同命不同价”、城乡居民享受不同待遇与保障等问题,都需要进行重新审视与改革。从刑事、治安和行政管理角度考虑,与人格以及与人格尊严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生命健康权,就应给予最高的保护,对侵害人要严肃追责。当然现实中,还存在许多追责不到位的情况,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惩罚体系。

    

在民事方面,人格权的保护也有一些不健全的地方,比如多年来许多人只是把人格权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区区几个方面,而对人格权核心的尊严方面少有触及。这使得故意人身伤害的赔偿很不充分,只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有形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这不仅使得故意人身伤害与过失致人伤害、意外事件伤害没有区别,而且因为没有考虑到人格尊严损害,使得故意伤害的成本太低。

    

比如,扇人一巴掌、打人两个耳光的恶行,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从而可能出现打人白打、扇人白扇的结果,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暴力戾气。显然,针对这样的情况,即使不引入惩戒性赔偿制度,也应当好好考虑人格与精神伤害,让行凶者付出应有代价。

    

人格权是人的核心权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必须予以特别重视和保护。十九大报告特意将人格权突出出来,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的配套措施显然有必要进一步跟进,贯彻报告要求,使我国的人格权保护尽快走上新台阶。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编辑: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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