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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定向优惠”真不涉地域歧视?| 新京报快评

2017-11-29 余明辉 新京报评论


地方旅游部门利用当地独特旅游资源搞“定向优惠”,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垄断景区资源的违法行政垄断。

▲长白山景区票务政策。图/“长白山”微信公号


文 | 余明辉

 

近日有网友质疑:长白山景区只对港澳台和浙江、长三角地区优惠,这算是地域歧视吗?从报道看,在一定时间内,港澳台、浙江省及长三角地区游客凭有效证件,游览吉林省内所有4A级以上营业景区,实行门票挂牌价半价优惠,杭州市市民更可以在长白山景区免门票。长白山景区客服回应称每年均有优惠活动,这是今年有针对性的活动。


当地有关方面都认为,这是城市间互惠活动,并非地域歧视。理由大致有四:一是这是时下很多地方的一种多见活动;二是这是城市相互间的活动,具有不固定性;三是这是政府主导,与经营者景区无关;四是这样的“定向优惠”并没有让被优惠地区的人感到不适,也没增加非优惠地区对象负担,因为原门票没涨价,只是对特定地区价格更低乃至免费。果真如此吗?


一个基本常识是,判定一项价格活动(地方或景区搞地域景区门票“定向优惠”,本质是价格交易行为)是否真的涉嫌价格歧视,多少地区、多大时间跨度内存在相类似行为、是否互相间存在这种行为,并不是判定的有效依据。唯一有效的依据,是法律规定。



▲图/长白山管委会


所谓价格歧视,是一种通俗的叫法,实质上就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当事者,指的是具体实施者和被接受者。具体到此次事件中,就是旅游企业和旅游消费者等,并不因定价者的转移而可免除价格歧视之嫌。


反过来说,即便景区门票或优惠政策不是具体景区所定,而是地方旅游部门所为,一则随意变动景区门票价格政策非其管理权限范围,二则在“定向优惠”这一现象中,地方旅游部门和景区可以看做一体——都是旅游服务提供者,都可构成旅游价格(地域)歧视。


再往深了说,地方旅游部门利用当地独特旅游资源搞“定向优惠”,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垄断景区资源的违法行政垄断。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主导旅游景区价格“定向优惠”,也不能免除地域价格歧视嫌疑。


▲图/“长白山”微信公号


禁止价格(地域)歧视,表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款规定上:


一是《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二是《反垄断法》第七十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说到底,所谓价格地域歧视,是整体看待经营者与所有消费者的价格交易行为,而不只是看相关交易规则有没有造成“损害一方”的结果。只要服务质量相同,相同时间、地点等实施“定向优惠”等不公平交易,就涉嫌价格歧视。


说这么多,不是为了阻拦地方采取优惠措施等,做大地方旅游蛋糕,而是希望有关方面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能站在立足社会公平角度,制定更合理的票务等政策,最终也在旅游形象层面收获更多的社会认同。


□余明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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