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名嘴“荐股”被罚没1.29亿元,要害在于“反向交易”| 新京报快评

2018-05-07

作者 缪因知


处罚的理由不在于股票推荐意见本身的不靠谱,而是结合了特定身份的荐股人的相关利益冲突行为,即反向交易。


▲廖英强。图/视觉中国。

文 |  缪因知

  

6日媒体广泛报道了电视台证券节目和互联网证券栏目的主持人廖英强被中国证监会罚没1.29亿元的案例。此人据称在圈内名气不小,证监会认定其“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构成操纵行为。


一项违法行为的认定,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层次。我们先假设案件事实无误,看如何做法律定性。本案行为在法律上叫做“抢帽子”,虽然在《证券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但学理上普遍承认其存在,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也针对“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此类行为做了专门界定。


可见,抢帽子一般适用于有表面公信力的特殊市场主体,其危害在于:其他市场交易者可能会期待、信赖这些特殊主体推荐股票,甚至付费请他们推荐股票。有些“黑心”人却不诚信推荐,反而让他人为自己“抬轿子”,如先行买入特定股票,再利用自己的公信力诱导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买入,股价一涨,自己就先行逢高卖出。或反向操作,先贬低特定股票,诱导他人大量抛售、股价走低后,自己再买入。这些做法实属背信弃义,理当处罚。


处罚决定书截图。  


尽管理论上也有可能荐股人真诚买入后、再跟大家分享好股票,后来自己又改变主意了而决定卖出。但这样的做法仍然利用了与别人的信息不对称,所以法律规则直接禁止了这种瓜田李下的行为。处罚的理由不在于股票推荐意见本身的不靠谱,而是结合了特定身份的荐股人的相关利益冲突行为,即反向交易。


关于咨询机构人员抢帽子的处罚案例早已有之。早期的案例有2005年孙成刚案。自2008年汪建中案起,证监会开始按《证券法》“利用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兜底条款处罚,后来还有2012年武汉新兰德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案、2014年余凯案等。


廖英强属于有影响力的股评家,但他这样不具有正式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人实施抢帽子的案件,还较为少见。与本案接近的有2011年、2014年两次被罚的博客写手袁郑健案,可袁郑健还同时有洗售等其他操纵情节。故本案可能预示了新的执法动向。不过证监会处罚书并未明确对廖的定性,使用的也是“其他手段操纵”的兜底条款。


汪建中、余凯等在被行政处罚之余,还被按照操纵市场罪追究了刑事责任并获实刑。但他们的违法所得要高得多,而且有正式证券投资业务咨询资格。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看,“黑股评家”是否会坐牢,还有待更多案情的披露。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我们发布了一个“稿事”计划!如何投稿?请“阅读原文”。


编辑: 孟然  校对:王心


推荐阅读:

“21年收养118名遗孤”的“爱心妈妈”,何以成了嫌犯?

“前世青年照”再火,也需尊重网民隐私

外包官微出错,别只让“小黄鸡”背锅

政府部门垃圾不倒填埋场却偷倒公园,怎能带头“违规”

“毁湿地5000亩,招来3个厂”,这教训太沉重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