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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们”该为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担责

皮海洲 新京报评论 2018-08-21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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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亿罚单!黄晓明账户疑涉股票操纵案 。 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文 | 皮海洲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精华制药操纵案”的查处情况,没收当事人高勇违法所得8.97亿元,并处以罚款8.97亿元,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监会认定,高勇通过其控制的16个证券账户,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期间,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的方式,操纵“精华制药”股价非法获利8.97亿元。


随着上述查处结果的公布,影视明星黄晓明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在证监会公布的高勇操纵的16个证券账户中,就有黄晓明的账户。对此,8月11日黄晓明工作室发表声明称,黄晓明并不认识高勇,也未参与过任何操纵股票行为和介入过任何相关调查。


不过,据媒体报道,有记者从接近监管层人士处确认,处罚书中的“黄某明”的确是黄晓明。如此一来,黄晓明确实卷入了“精华制药操纵案”。


既然黄晓明的证券账户与“精华制药操纵案”有关联,那么作为当事人,他要不要为此承担责任,这是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根据证券市场的法规法规,黄晓明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实,无论黄晓明是否认识高勇,无论他的账户是由其本人还是由其他人交给高勇的,目前的情况都能说明同一个问题,即黄晓明对个人证券账户管理不善,而这构成了实质上的账户出借,是违法违规的。当然,这对任何一位证券市场参与主体都是一样的。


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因为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那“黄晓明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何况,将账户提供给操纵股票者使用,确实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


因此,他们必须为出借账户的行为负责。当然,由于A股市场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黄晓明们”需要承担的责任也许并不大,有可能只是挠痒痒,但这痒痒该挠还必须得挠,这是对法律法规本身的一种尊重。


根据今年6月15日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20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照上述条款,虽然相关的处罚对于黄晓明来说无关痛痒,但是应该作出的处罚就必须要作出。当然,这些看似无关痛痒的处罚是建立在黄晓明真的只是出借账户、而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之上的。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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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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