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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被“实锤举报”篡改考研成绩,该当何罪?| 新京报专栏

哲刚 新京报评论 2019-03-14

若“实锤举报”一旦坐实,涉事学院领导恐怕不单是有违师德、有失操守,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爆料者微博截图。


文 | 哲刚


近日,华南某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2018年硕士研究生复试招生环节或存在严重舞弊情节一事,仍在持续发酵。据媒体报道,目前涉事的4名计算机学院的院领导的信息已从“现任领导”一栏撤下。

此前,该校新闻中心曾发布说明称,学校已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从4名涉事人员信息被撤来看,调查应该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此次事件的起因是,2月11日有网友连发8条微博“实锤举报”上述4人集体篡改8名考生的复试分数。爆料者自称内部人士,从爆料内容来看,举报帖不仅实名点出了4名涉嫌违规人员的具体职务和姓名,还公布了相关学生改前改后详细的面试成绩单,及复试现场的相关录像,对具体的“篡改内情”也是描述详细,这也为事件可信度进行了加持。

而若“实锤举报”一旦坐实,涉事学院领导恐怕不单是有违师德、有失操守,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在我国,除了少数实行免试推荐之外,硕士研究生招生一般实行考试录取制度。在研究生招考和录取上,高校和各个学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尤其是在专业笔试和复试面试等环节。无论是出题与批改试卷,还是参加面试,相关老师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有一定主观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专业考试而言无可厚非。问题是,如果在参加阅卷和面试的老师打出客观成绩后,组织招生工作的有关领导却出于私情予以篡改,导致本不合格的考生达到分数线,相应地,原本合格的学生可能就失去了录取资格。如此徇私舞弊的行为,就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相应罪名。


▲资料图。图为2017年12月,安徽淮南市一中考点外,培训机构展示估分、复试培训等相关广告。图/视觉中国


尽管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针对考试作弊的犯罪,其中三款法条分别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但这三个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其犯罪对象是考试题目和参考答案。

而此次爆料中涉及的人员并非是在考试题目或者试题答案上实施组织作弊行为,而是在笔试和面试后涉嫌篡改复试面试的成绩,所以并不适用这几个罪名。

除了这几个罪名外,针对招收学生,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还明确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2006年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还列出了“应予立案”的几个情形,包括“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此次被爆料的人员的确徇私情实施了篡改成绩的行为,且涉及8名考生,其行为就很可能涉嫌触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若有关部门对涉事人员的身份及他们篡改考生成绩的目的做进一步调查,显示符合刑法的规定,那这4名工作人员恐怕就要背负刑事责任了。

一年一度的研究生招考事关考生的前程与命运,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出于私情、私利,轻率、随意地篡改部分考生的成绩和排名,这不仅严重损毁大学教育的公信力,更是对考生的极大不公平。这也是公众对该事件高度关注的心理基础。

随着调查的渐次深入,相信该事件真相离浮出水面已不远,而4名院领导信息已从官网“现任领导”一栏撤下,也给人以遐想。无论如何,希望该事件能严格依法依规处理,让此事成为一堂生动的高校法治教育课。

□哲刚(法学学者)

编辑:李冰冰  校对: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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