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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为何要赋予学校首要地位 | 新京报专栏

张鸿巍 新京报评论 2019-11-22

明确赋权学校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的首要地位,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恣意妄为,学校施以特定学生的任何纪律处分必须满足比例原则。


▲图/新京报网


文 |张鸿巍


近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当前频发的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这是我国国家层面的立法首次提出建立该制度。
    
反欺凌法律是反校园霸凌的首道制度防线
    
校园欺凌的危害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近年来,学生欺凌在我国呈高发态势,对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产生了严重影响。
    
从域外经验看,学生欺凌防治的首道制度性防线多是反欺凌法,或是单行立法,或是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这些法律条文通常赋权学校以较大处置权来向学生提供有力保护,以制止和防治欺凌行为。时至今日,美国所有五十个州皆通过了学校反欺凌法。

近年来,北京、天津、广东、湖北等省市亦先后通过地方立法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学生欺凌的界定、分类、防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事实上,各国学校通常皆享有特定法定职权,可以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特别是学生欺凌行为。
    
比如,我国2015年修订的《教育法》即有立法突破,其第29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九项权力,其中第四款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可视为学校纪律处分权的重要法律渊源。
    
而3年后修订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之第27条继而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据该法条,对于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在保障其受教育权的基础上予以批评教育。
    
但学校在学生欺凌事件九龙治水般处置中的具体职权,以及它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之间联动衔接机制的切实发挥等实操性规定,有待国家级立法予以进一步明晰。
    
从这个角度来说,此次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是一个重大突破。
    
明确学校与相关部门的联动衔接机制
    
此次修订草案,除明晰了学校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中的首要地位,亦相应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受欺凌者和欺凌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切实发挥学校在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中的首要地位及作用,是及时和有效制止及防治学生欺凌的必要途径,避免和减少首要责任不明而导致之处置迟缓、推诿和专业性不强等弊端。
    
有权必有责,这既是学校重要的法定职权,更是其需要切实担负起来的重要责任。
    
鉴于学生欺凌处置首要地位而来的压力,《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亦要求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这也从一定侧面鼓励、敦促和引导学校,将更多办学精力回归“立德树人”这一教育本质中去。
    
当然,法律不强人所难。根据学生欺凌事件之性质及严重程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两法修订草案皆规定学校应当与属地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及时对接,配合后者对欺凌者参与处理。这亦是分级干预处分在学生欺凌事件上的具体体现,权责分明。
    
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要求,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受欺凌者身体及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延请公安机关参与处理。又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亦要求,对于较严重的欺凌事件,学校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进行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据此,学校可依法、据实、自行制定有关纪律处分、教育和矫治欺凌者的具体措施。而这,正是已被其他国家广泛证明可积极防治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重要手段。
    
明确学校首要责任,不意味着可恣意妄为
    
明确赋权学校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的首要地位,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恣意妄为,学校施以特定学生的任何纪律处分必须满足比例原则。

比如,《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具体实施层面,学校或可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制度来明文界定欺凌行为界定、限时上报、强制报告、处置程序、申诉渠道等内容。比如,据英国《2006年教育和检视法》,学校应制定相关制度来规范学生行为,旨在促进学生养成自律和自尊,以防止欺凌并确保学生完成学业。
    
不过,在发挥学校在处置学生欺凌的首要责任上,两法修订草案目前的规定仍是比较原则性的,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立法工作也应当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继而为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建立提供依据与保障。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李冰冰   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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