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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短视频从业者来说,新《著作权法》这点不得不看 | 新京报专栏

张洪波 新京报评论 2021-01-21

新《著作权法》将现行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限缩为“单纯事实消息”,注定将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深度媒体融合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图/新京报网。


文|张洪波


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作为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主体众多、社会牵扯面最广的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 著作权法的修订备受社会关注。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新技术发展、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反映出来的新问题、新困惑,长期困扰媒体和权利人的取证难、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等问题,回应社会关切,进行了一些新设计、新安排,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进步。

    

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

    

近年来,短视频迅猛发展,但是对于其是否属于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社会各界争论不已。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体育赛事节目转播、音乐喷泉、实景山水表演、人工智能生成物等新生事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上。

    

追根溯源,是因为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采用列举式,规定了八种作品类型,同时设定了一个兜底或开放式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但是,列举式无法穷尽当前和今后的所有作品类型,而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定义“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规定归于狭窄,开放性条款的表述不严谨,造就了现实中作品界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无法划入八种法定作品类型,法官对是否应该进入“兜底条款”进而受到法律保护,还是不能进入“兜底条款”不应予以保护,经常发生争议,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因此,新法完善了“作品”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这样的设计更精准、更科学、更合理,具有灵活的操作性,也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可以将现行法无法囊括的作品类型、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作品类型,都纳入调整的范畴。

    

只要符合法中作品的定义,就应该依法受到保护,这也体现了新《著作权法》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宗旨,能避免法官在审理新型作品案件时随意解释扩大或缩小作品的范围。

    

给权利人主张赔偿损失提供了更多维权便利

    

长期以来,著作权侵权赔偿低、法定赔偿额上限50万元30年不变和填平原则饱受诟病。这次修法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改变了现行法直接适用法定赔偿的规定,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这给权利人主张赔偿损失提供了更多的维权便利。与此同时规定,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1-5倍的赔偿。

  

▲图/新京报网。

  

另外规定,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不但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还设定了下限500元。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的重要举措。

    

可以预见,这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首先,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

    

其次,权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很多侵权人会主动寻求调解、和解、仲裁等比较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

    

再次,也有助于化解版权纠纷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分解司法机关面临的案件审理数量大的压力。

    

更重要的是,能同时与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形成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打击态势。

    

为媒体和权利人维权“撑腰”

    

新《著作权法》将电影和类电影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保留电影、电视剧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同时保障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的署名权,和通过合同约定享有的获酬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影视剧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既与在我国缔结并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相一致、相衔接,也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影视行业繁荣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尊重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民法理论。

    

新《著作权法》将现行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限缩为“单纯事实消息”,明确了不适用著作权法、不受版权保护的仅仅是“单纯事实消息”,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同时增加了新闻单位职务作品的规定。这将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深度媒体融合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禁止权时设定了“紧箍咒”,即“不得影响、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增加了调解权能和公示义务,规定了费率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强化技术保护措施,增强著作权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强化了执法手段与力度。

    

明年“六一”新著作权法开始实施,媒体和广大权利人可以理直气壮地利用新法进行维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编辑:陈静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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