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拍了拍”洗稿者,掏出一张重罚罚单 | 新京报专栏
对网络平台上以“搬运”“洗稿”等方式大规模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乱象,就该这样严惩。
▲资料图。央视新闻截图。
文|王琳
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前两次修订时间分别在2001年和2010年。
《著作权法》虽未列入《民法典》中,但这部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知识积累与交流,丰富人们精神生活,提升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以及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上的重要作用,已广为人知。
“十年一修”与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信息技术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法律挑战大致同步。
本次修订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从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来看,聚焦的多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
如修订将作品类型从电影作品、“类电作品”统一为“视听作品”,既符合“视频时代”的作品呈现方式的现状,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在表述上也保持了衔接,更易为大众所接受。
新媒体小编创作的H5、Flash等作品,再也不用担心不是“按照传统的电影摄制方法创作”而被排斥在保护范围之外了。
“视听作品”等概念上的开放性,在传播形式与传播渠道的大变革中,能有效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这是从制度基础架构上的必要修订。
新《著作权法》还有不少亮点,源于司法实践中已被广为接受的解释或惯例。如很多机构媒体和优秀的自媒体人苦于被一些无良媒体以“搬运”、“洗稿”的方式大肆侵权已久。
有的还使用了人工智能“洗稿”模式,如监测机构媒体所上线的新闻报道,以“标题党”等改头换面的方式迅速“洗”上“热搜”牟利。一旦被揭露,就以“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为抗辩理由”。本次修订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措辞明确精准,也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独创性”。单纯的事实消息,如对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的基本交待,不具有独创性。法律不予保护单纯的事实消息,价值还在于可促进事实消息的传播和流通,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但“时事新闻”不等于“事实消息”,更不能等同于“不受保护”。
大量的新闻报道在基本的事实消息之外,均有独到的叙述和分析评论,很多优秀记者也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风格和叙述方式,记者的采访也需要经过记录整理取舍并置入对新闻事实的描述中,体现了个人独创性的新闻作品当然应归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事实上,早在2013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就明确了“时事新闻”的含义,即“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本次修订将这一经过了多年司法实践考验的“适法条例”上升为法律条文,本在意料之中,同时也彰显出立法者对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高度重视。
希望执法部门能以此为契机,加大对网络平台上以“搬运”“洗稿”等方式大规模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乱象的惩治力度。
“惩罚”功能真正凸显了出来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著作权法》修订还摒弃了填平原则,新增了500元的最低赔偿额,同时将最高赔偿额从5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部分,新《著作权法》将权利许可使用费明确作为确定赔偿额的标准,并明确了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加倍标准。这让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真正凸显出来。
可以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已就降低维权成本,提升侵权成本,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达成了多数共识。
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已纷纷引入惩罚性赔偿,并都已将最高赔偿限额提升至500万元之后,《著作权法》此番在惩罚性赔偿方面的修订可谓水到渠成。
本次《著作权法》修订中的亮点,大多对应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痛点、堵点、难点,“搬运”“洗稿”只是众多侵权乱象中的冰山一角。灰色产业之所以能够在黑白之间运行,多数时候并不在立法不明确,而在执法不严格。
《著作权法》修订让执法的依据日趋科学兼具可操作性,新法也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进一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全社会(包括线上线下)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还需要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合力护航。
□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陈静 实习生:施可儿 校对: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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