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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恋爱论”回应教师性侵案,学校更难遮羞| 新京报快评

史洪举 新京报评论 2021-01-27


涉事学校用“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的说法回应教师性侵案,只能羞上加羞。


▲宁波一学校老师与女学生发生关系 校方回应:涉事老师已被逮捕。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文 | 史洪举


这两天,“宁波一中学老师性侵13岁女生”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引发关注的还有校方对此的回应。


据新京报报道,1月21日,受害女生的妈妈周女士反映,2019年自己13岁的女儿入读宁波某外国语学校。此后女儿被学校老师李某诱骗,多次在学校办公室发生关系。事情发生后,女儿肚子经常疼痛并查出来盆腔积液,曾透露出轻生念头。

    

对此,宁波某外国语学校发布声明,已查证,在去年疫情隔离期间,原初中某女生多次与教师李某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警方已于去年9月将李某逮捕,目前案件已在法院审理阶段。

    

身为人师,却将魔爪伸向了自己13岁的学生,丧失了职业道德,也违反了法律法规。如今李某已被逮捕,等待他的,必定会是法律的制裁。除了案件本身,涉事学校“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的回应也引发舆论质疑,不少人直言“刷新了我的三观”。

    

无论是从情理还是法律角度讲,涉事学校的这番回应都显得左支右绌:跟未满14岁幼女发生关系,本就已涉嫌强奸罪,更何况,当事人还是个教师,这能用“恋爱论”去轻描淡写?


    

作为成年人的教师,如果利用其身份、职责等形成的优势地位,与尚处懵懂期的未成年学生建立“感情”“恋情”,本就有违职业伦理。

    

从情理上说,教师出了这样的问题,涉事学校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安抚受害学生与家长之外,更应该痛定思痛、汲取教训,加强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而“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的说明,明显有推脱责任之嫌。用“校外约会”、“产生感情”来解释教师性侵案,也是对受害女生的二次伤害。

    

从法律上说,涉事学校用“发生感情”来为教师性侵洗白的说法,更是法律重点防范的问题。

   

当性侵案件发生在幼女与具有教育、监护、管护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时,有些侵害人常以双方之间存在“爱情”“感情”来作为借口,以推脱罪责。殊不知,这样的借口既卑劣,也难以掩盖其侵害幼女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理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往往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缺乏正确认识,故法律推定她们没有正确表达发生性行为的能力。在此情况下,即便幼女“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也应认定为强奸,并且要从重处罚。


更别说,教师是特殊职责人员。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有针对性地堵住了漏洞,让那些利用优势地位假借“谈恋爱”之名奸淫未成年少女的行为受到了惩戒。特殊职责人员与幼女发生关系,更要严惩。


    

在此语境中,作为这一法律规定的重点关照对象,涉事学校非但没有充分领会个中的法律精神,用严密的规章制度约束老师,还反其道而行,用“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的说法为工作失职失责遮羞,只能是羞上加羞。

    

“谈感情”不是教师性侵未满14岁学生的遮羞布,涉事学校回应的“翻车”,值得更多人引为警醒。相关法律已经对此类事件做了缜密规定,学校应将其作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法律参照,加强对教师普法;同时,在前端加强对教师行为的监管,发现有不当行为的,要及时提醒教育、批评改正,有违法违规嫌疑的,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而非在事后还用谈恋爱的说辞来推脱责任。

   

□史洪举(法官) 


编辑:陈静  实习生:潘宇洁  校对: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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