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孩将男孩投入井中,这两方面警示不可不察 | 新京报快评
近日,“女孩将小男孩扔入井中”一事引发很多网友的关注。
3月22日,云南嵩明警方作出通报,经核实:3月8日16时许,嵩明县小街镇某村杨某(男,4岁)与同村邻居王某(女,7岁)在村中水井旁玩耍时,王某将杨某抱起放入水井中(井口至水面2.65米,水深2米),附近村民听见呼救声后,立即开展救援,及时将杨某救起。涉事儿童家长平时无矛盾。
目前,杨某已痊愈,在当地村委会的调解下,已达成和解。据新京报报道,事发地村干部称,女孩做出这样行为是模仿影视情节。
看了那则视频,相信很多人除了担心小男孩的安危,还有难以言说的震惊:如此小的女孩怎么会作出如此极端的举动?现在,被扔入井里的小男孩被证实无大碍,涉事双方家长也已和解,算是有了一个不坏的结果。
但要看到,此事发生在两个分别仅有7岁和4岁的邻里孩童之间的这一幕,有两方面的警示意义,不可不察。比如,家长的看护责任,事发井口是否有必要做一些安全防护措施等,都是值得重视的。另外,当地村干部提到,女孩将男孩抱起放入水井中是因为“模仿影视情节”,如果这一细节属实,那其反应的问题尤其不能忽视。
有专业人士分析称,从心理学角度看,女孩的举动是儿童的一种攻击性行为,缺失家庭关爱和经常接触暴力影视剧,都会对儿童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医生建议,家长应多给予关注,提高孩子的共情能力。
此前,关于小女孩的行为动机,很多网友展开了各种版本的分析、推测。“模仿影视情节”可能是最让人意外的。这种意外,不是因为想不到,而是因为它似乎是一种“最简单”的原因,简单到最容易被忽视。
事实上,仅从公开报道就可以发现,未成年人模仿影视剧画面作出极端行为,并酿成安全事故的其实并不少见。诸如“儿童模仿动画片烧伤同伴”“美食短视频博主被儿童模仿致伤离世案追加为被告”等类似事件,都不止一次发生。
但是,这些极端案例很难说真正引起过足够的重视,更多人可能还是会将它看作是偶然事件。然而,无法否认的一个现实是,电视剧、手机等现代媒介工具其实都是在和家长“争夺”孩子的心智。
如果在孩子们接触这些媒介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关照,那么他们受电视、手机的极端影响可能也就越大,出现极端行为的概率也就可能越高。在多数时候,这种影响可能是以潜移默化的、隐秘的形式呈现的,但正如此次事件所提醒的,一旦出现极端举动,则很可能带来“无法承受”之重。
现代视听媒介的兴起,从最初的广播到电视,再到现在的手机,使得儿童与成年人在讯息接收上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现在短视频,尤其是一些夹杂了不良内容的“二创视频”经常在不同平台出没,心智远未成熟的儿童,几乎不可避免地遭受冲击。
为减少其对孩子带来的不良诱导,更多依赖于“最原始”的办法——对孩子身心的更多关注和引导,以多一些的亲子陪伴去代替电视和手机的陪伴,并有意识地帮助他们提高辨别能力和安全意识。
这一点,其实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大量的研究和讨论。但如何最大程度减少这种不利影响,目前仍是现代教育所面临的一个普遍性的困扰,依然需要全社会更多的重视和应对。事实上,影视剧、短视频等制作方,在此问题上也责无旁贷。如果因为审核不严,造成模仿者的伤害事件,也要承担民法典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如在“儿童模仿动画片烧伤同伴”一案中,一审法院就指出,制作动画片的影视公司,因其传播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特殊群体,应主动严格审查、过滤未成年人不宜的情节和画面,并负有提示风险、警戒模仿的注意义务;否则,即便其制作、发行获得行政许可,如若实际造成损害的客观后果,也需承担过错责任。
也因此,在防范未成年人“模仿影视情节”造成相关伤害方面,家庭和学校或都还有努力的空间。而影视制作公司也需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司法和行政则要加大监督力度,方能共同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成长。
撰稿 / 杨末(媒体人)
编辑 / 刘昀昀
校对 /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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