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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子离世留57万房贷,老父亲一定要还吗?| 新京报快评
这起“子债父还”的案件经报道后引发热议,不乏指责银行讨债冷血的声音,在评论区,甚至有网友回复:请银行证明他父亲是他父亲。
其实这个案件,银行并不像表面上那么不近人情,因为双方的法律权利义务是平衡的。
首先,房子已然卖出,银行已经放贷,这是一个买房人、开发商、银行形成的三方关系。继承人选择退房,只能与开发商或原卖家协商。不过,如果房子本身无质量瑕疵,仅是买方出现了问题,这并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其次,不管是银行,还是自然人债主,都有权讨还债务。现代法律不要求“父债子还”“子债父还”,只要求“己债己还”。事实上,被继承人(逝者)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继承人所继承的都不是纯债务,而是附有债务的遗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逝者的继承人有义务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逝者的债务,比如房贷、借款,甚至水电费等。同理,向银行借款买房,不能因人去世就不还,毕竟继承人还可以获得以借款买来的房子。
这并不是说,继承人没有选择,只能继承相关遗产。事实上,继承人由于能力、精力、兴趣、余暇等各种身心原因,而选择放弃继承,不接管遗产事务,也是可以的。
在这起案例中,银行等债权人(债主)可以先对逝者已经抵押的房产行使权利,即对之拍卖、变卖等,并就所得款优先受偿。
如果变现所得超出了未清偿的债务额,那债权人有义务将剩余款项返还给逝者的合法继承人;如果变现所得尚不足以清偿债务,那债权人有权继续对逝者的剩余财产予以追讨。
换言之,逝者的继承人无须自掏腰包为逝者偿债。如果逝者资不抵债,那损失由债主自担。逝者的相关继承人均无须为此多掏一分钱。但逝者的继承人不能白得遗产,应当在所得遗产范围内对逝者所欠的债务负责。
这里需要注意,继承人不一定是家人。如果逝者通过遗嘱把财产遗赠给了张三李四,那就是张三李四为逝者的未尽债务负责。当然,张三李四也能选择放弃。
相对来说,除非逝者已经明显资不抵债,否则还是建议逝者的继承人自行清理遗产、偿还债务。比如,逝者遗留的房产可能不是空的,里面有个人动产、文档、具有纪念意义的小物品等需要处理,要让债权人代为处理如变卖的话,或许不能充分体现其价值。
倘若继承人自身无精力处理的话,也可以聘请他人代办。毕竟,债权人实施遗产时,也不是免费的,相应的费用也会在遗产价值中扣除。而继承人自己处理,更能作出合理决定,在经济上或许也更为划算。
除了像本案这样的突发事件外,随着早期房贷借款人与日俱增,以及“接力贷”之类的新产品的出现,“人走贷留”的现象大概会越来越多。这是一种正常现象。做一些提前规划和相应准备,也未尝不可。
撰稿/缪因知(法律学者)编辑/徐秋颖校对/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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