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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员工分摊办公电费,法律不惯着“霸道总裁” | 新京报快评

冯海宁 新京报评论 2023-06-23

就该让“霸道总裁”的“霸凌”行为碰上“司法钉子”。

▲公司办公概念图。图/IC photo
文 冯海宁

“在员工工资中扣除经营用电费用,属于克扣工资行为。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据《工人日报》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涉及公司要求员工分摊办公室超额电费的劳动争议纠纷,引发舆论关注。


近年来,用人单位让员工支付电费、办公场地租金、管理费等行为频频被曝出。但公私分明,是现代社会的常识,企业当然也不应该将公私混为一谈。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其他股东、员工的利益。但在现实中,有公司员工打印办公文件也需扫码付费,有公司甚至让员工分摊办公场地租金,把员工当成了“合伙人”。


显然,企业与员工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非合伙人关系,企业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员工分摊运营费用。但在上述案例中,涉案企业却要求员工分摊办公室超额电费,其中,“超额”二字似乎给了企业分摊的底气,但这在情理、法理上都站不住脚。


从情理上讲,涉事员工没有生活在办公场所,所消耗电力都是用于工作,电费超额也是因为办公,于情于理都不该员工个人负担。


在法律角度,即便该公司《能源节约管理制度》有“超额分摊”的相关规定,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该公司要求员工分摊办公电费,实质是克扣员工工资,已经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制度。


尽管于法于理均不容,现实里的类似现象却不少。有公司不仅让员工分摊办公场地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设备费用,每个月还从运营销售额中扣除1万元作为管理层工资和社保支出;有公司擅自从员工工资里扣除清洁费;有公司的工资转账手续费要求从员工工资扣除……“花招”很多,“分摊”目的却一致。


要求员工分摊办公费,强制意味里也尽显公司霸道。而这种“霸道公司”背后少不了一位不懂法律、不讲情理的“霸道总裁”。


可以说,不管企业以内部规定的形式要求员工分摊办公费,还是随意、变相让员工为公事“买单”,都源于“霸道总裁”——即企业负责人,习惯以“一切由我说了算”的霸道姿态来对待员工。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是“霸道总裁”利用强势地位,对弱势员工的“霸凌”。


有员工因担心失去工作,就默许纵容了公司这种无理行为;而有的员工,则选择了依法维权。如上述案件原告,就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多扣的工资。这一诉求,毫不意外地获得了法院支持,让“霸道总裁”的“霸凌”行为碰上了“司法钉子”。


这种典型案例的公开发布,也重申了企业经营的法治底线。社会需要的是规范经营、善待员工的企业,对那些敢于突破法治底线的“霸道总裁”,从员工、劳动执法者到劳动仲裁、人民法院,都要以法律为武器坚决说“不”,让其“霸凌”行为不能得逞。

撰稿 / 冯海宁(媒体人)

编辑 / 何睿

校对 /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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