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旷工被辞银行副行长,为何要不回绩效工资?| 新京报专栏
文 | 缪因知
银行副行长被辞退后,居然要不回自己的绩效工资。这样一则消息,上了新闻热搜。
据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报道,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则判决显示,某银行一支行副行长因绩效薪酬延迟支付,每月到手工资仅几百元,准备外出打工补贴家用,却被单位以旷工15天为由辞退。该副行长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要延期未发的绩效工资,法院却表示“不予支持”。消息一出,即引发了舆论热议。
报道中的这位副行长,最近可谓“流年不利”,但必须指出,银行是一个受到特殊监管的领域。如今,各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均有薪酬延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金融业总体上是高收益、高风险的行业,但风险的累积有一定的隐蔽性,风险的爆发有一定的滞后性。故而,为了防止银行高级工作人员只顾眼前、不顾未来的失职行为,或者防止粉饰财务报表、过度冒险等不负责任行为的发生,监管者设计了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做法。
在这种薪酬制度下,相关员工名义上享有的薪酬金额只是一个“最大数额”,实际发放金额会和业绩特别是后期得到效果验证的业绩挂钩。
这样一方面,薪酬金额会分期发放;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员工早期工作失误埋的“雷”爆发,那就依法需要追索其薪酬。银行高管的这种薪酬待遇模式,是绝大部分打工人不会遇到的。
具体而言,2010年原银监会就颁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大头应该是绩效薪酬,主要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行长副行长这样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
如在规定期限内,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比如事后发现当初批准贷款的流程不合规,现在贷款收不回等情况,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而且,即便员工已经离职,包括辞职、辞退、开除等,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也同样适用。
2021年,原银保监会又颁布了《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的若干情形。
这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如承认此前的收入、利润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违反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故而,银行高管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薪酬被延期支付甚至被“反向讨薪”,均是有法可依的。到期不付工资,是拖欠工资,但提前说好干完活、上完班,不立刻支付工资或全部工资,就不叫拖欠工资。
目前,此类规则基本上只局限在金融机构领域。广大普通打工人,乃至银行的普通工作人员尚无需担忧哪天轮到自己头上。例如,招商银行2022年年报披露追索扣回绩效薪酬5824万元,涉及员工2876名,但只占其员工总数的2.55%。
当然,新闻报道中的这位副行长月到手只有几百元,似乎是一个极端情形,可能涉及其他特别的因素,比如社保费用“五险一金”的扣除金额较大等。具体情形还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披露才能了解。如果不是每个月长期均如此,亦不至于影响个人基本生活。
此外,如果金融机构对延期支付或追索扣回的事实认定、金额计算存在错误,所涉员工可以主张维权、提起仲裁或投诉等。
但如果对延期支付或追索扣回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愤于到手的钱太少,而擅自离岗、去别处打工的话,就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包括被认定为旷工而导致辞退,或者由于去竞争对手处打工,而违反竞业禁止。
撰稿 / 缪因知(学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