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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兼顾情理与法度 | 新京报快评

杨宜桐 新京报评论 2024-05-01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专门聚焦涉彩礼纠纷案件,火力更加集中,覆盖更加全面,也更便于实践。


▲结婚戒指。图/IC photo

文 | 杨宜桐


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迎来了专门的司法解释。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旗帜鲜明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该司法解释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当下中国,彩礼是一个有些刺眼的存在。从现代文明社会的角度看,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彩礼显得格格不入,但从习俗的角度看,彩礼短时间内立即消亡,也并不现实。


因此,立法部门对此基本保持了一个“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明确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体现了务实求真、兼顾习俗的精神。


但是,面对涉彩礼纠纷案件,现行法律显得还有些单薄。比如,很多人认为,彩礼就是一方给另一方的钱物,这种看法也并不准确。彩礼的范围是什么,应当包括哪些种类,对这些问题法律如何认定,关系到应当返还的彩礼还能否“完璧归赵”。


再有,对于涉彩礼纠纷官司,人们通常都认为,诉讼主体就是婚约当事人,但在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往往还有双方父母参与其中,他们是否应当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外,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有何区别,如何确立彩礼返还原则等,也还都是“真空地带”,亟待予以规范。


与之前在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等“分散条款”不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专门聚焦涉彩礼纠纷案件,火力更加集中,覆盖更加全面,也更便于实践。


比如,《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更为清晰地划定了法律红线。司法解释对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也都作出了规范。


在具体界定方面,《规定》采取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日常消费性支出”“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等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进一步明晰彩礼范围。


司法解释不属于立法,但具有很强的司法效力,为某一领域的法律判决提供统一标准与指导。彩礼作为一项流传久远的民间传统,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很难靠民间自制的规则厘清是非。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法律文本,则可以弥补民间规则的这种尴尬,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标准与指导,兼顾了情理与法度。


彩礼纠纷不是小事,关系家庭和睦,关乎社会稳定。从三部门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到最高法出台涉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都为审理案件构建了规范框架,有利于各级法院“按图索骥”精准办案,更好地实现定分止争的目的。


撰稿 / 杨宜桐(法律学者)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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