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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不是餐馆直播的“引流道具” | 新京报快评

冯海宁 新京报评论 2024-05-02
对于眼里只有“流量利益”没有法律规定的商家,消费者要坚决说不。

▲商家直播也需守住法律边界。图/新华社

 | 冯海宁


“老人是在吃饭的时候被拍的,当时没多想,但是不知道会被发到网上。”


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日,家住陕西西安的李女士向媒体反映,最近家里两位老人在某餐馆用餐时被店家拍下视频,并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视频发到短视频平台上,这让他们感觉很恼火。


另有多位消费者也反映,在线下场所消费时,经常被动充当商家拍摄短视频或直播间的“引流道具”,甚至是“气氛组”“工具人”。这种擅自让消费者“入镜”的商家行为,不仅让人反感,更担心相关行踪、面部等信息泄露,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如今的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时代,越来越多商家信奉“流量为王”。这类商家与时俱进借助网络视频营销的意识,虽然值得肯定,但其把店内消费者当成“引流道具”的任性做法,明显不妥。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消费者不仅依法享有安全保障权,其个人肖像权、信息权也受法律保障。而当商家擅自“直播”消费者,极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甚至带来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尤其是在人脸识别广泛应用的当前情况下,不排除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些商家拍摄的视频,获得某些消费者的面部信息,通过人脸识别或者AI换脸实施诈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商家在拍摄、直播消费者,应取得个人同意;同时,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但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商家都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相关拍摄、直播。对于这类眼里只有“流量利益”没有法律规定的商家,消费者要坚决说不。若商家已经构成侵权,消费者也可依法维权。


而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规定之下,各大网络平台要对涉及消费场景的短视频或直播内容加大审核力度,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及时下架,对严重违规者也要采取封禁账号等惩罚措施。


同时,各地有关部门也要加大常态化监管力度,通过检查、约谈督促网络平台履职尽责,促使直播或短视频规范发展,避免侵犯消费者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


不久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江苏省消保委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就直指“未经同意公开视频,侵犯肖像应当担责”。


这不仅对类似侵权者有直接的警示效果,对司法机关也不无示范意义。从司法层面尽量降低维权门槛,便于消费者维权,确保相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切实落地,也是依法为消费者撑腰,维护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撰稿 / 冯海宁(媒体人)

编辑 / 何睿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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