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弄虚作假,两千元的顶格罚款未免“太便宜” | 新京报快评
“违法所得863万余元,只罚款2000元,是不是少写了一个‘万’字?”近日,有关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的部分案例引起网民热议。
一些加油站利欲熏心疯狂作弊,肥了加油站和个人,而司机凭空多掏钱,国家税收流失。国家开展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大快人心,一年来取得的工作成效令人振奋。
但也还有让人觉得不那么“解渴”之处,网民对“违法所得863万余元,只罚款2000元”的反映最突出。事实上,不光这一起,多地公布的案例中,违法所得320万、32万、44万的,罚款均为2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对于加油站来说,违法所得863万元也好,320万元也罢,这笔钱都是本来就不属于它,必须“吐出来”的。而与违法所得相比,罚款才是加油站为违法行为付出的“额外”成本。
分清了“违法所得”和“罚款”的不同属性,也就不难理解网民对于罚款数额如此之低的不解。一度,小餐馆卖“拍黄瓜”被罚5000元,卖5斤芹菜被罚6.6万,类似“小错重罚”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最终通过媒体报道和有关部门努力,实现了个案公正和制度完善。如今,违法所得863万元,罚款2000元,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同样刺激着公众神经。如何实现过罚相当,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立法层面应有相对统一的尺度。
加油站作弊,如果结果只是让它把本就不该“吃进去”的“吐出来”,对它来说相当于没有任何代价和风险。只有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以高额罚款,才能遏制其作弊冲动。所以,近乎“挠痒痒”的处罚,对作弊行为何来震慑?
“2000元已经是顶格罚款”,执法人员所说是事实。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计量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未对罚款数额作出规定,而计量法实施细则将罚款限定在“2000元以下”。对此,执法人员无权突破。
考虑到目前罚款数额(2000元)与违法所得(863万)之间的巨大失衡,以及由此导致的对违法行为处罚乏力,呼吁罚款应取消“2000元以下”限制,可根据违法所得的一定比例(比如1至5倍)课以罚款。如此,网友所说“少写了一个‘万’字”,就可能成为现实。
还需指出的是,遏制加油站作弊行为,除了执法人员所提及的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武器也要用好、用足。
比如刑法方面,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专项行动数字,一年来,全国共查办加油机作弊案件1249件,其中刑事立案84起,刑事拘留200人。刑事立案比例不算高,但至少表明,刑事追究的路,在实践中走得通。
再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司机和加油站关系,受该法的调整。加油站作弊,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加油站应据此向司机作出赔偿。
加油站作弊,违背诚信原则,涉嫌多重违法。让作弊者付出应有代价,尤其不让他们因“获利863万仅罚2000元”而窃喜,需要法律及时修改、持续发力。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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