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硕士论文抄袭,后续处理不宜“留白”| 新京报快评
文 | 柳宇霆
一份姗姗来迟的邮件,让一起抄袭举报事件“板上钉钉”了。
据澎湃新闻报道,2004年2月至2006年11月,江西省鹰潭中院副院长刘赛连就读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并获法律硕士学位。今年1月25日,律师金磊向南京大学举报,刘赛连的硕士论文《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研究》一文存在抄袭。6月10日下午,金磊收到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发来的邮件。邮件称,被举报人硕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构成学术不端。
现实中,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的查重率,各高校要求并不一致,基本上不会超过15%,有的高校甚至要求不能超过10%,否则即认定为抄袭。倘若金磊举报内容属实,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多处涉嫌抄袭,南大方面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抄袭,构成学术不端,这个结果并不出乎意料。
这并不是说,南大作出这个决定就很轻松。邮件中谈到,该校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依据的是《南京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而2019年出台的该规定,明确了颇为严格的受理与调查程序。“压线”最后一天出炉结论,这也体现出校方严谨慎重的态度。
作为一所全国知名的大学,认定已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这种求实作风,得到了舆论场内的认可。
目前,对该硕士学位论文的认定工作已告一段落,接下来有关方面该如何进行处理,是公众更为关切的问题。从报道看,在南大邮件中,笼统地谈到,认定论文存在抄袭和学术不端后,将“建议学校有关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南京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考虑到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当事人所获取的硕士学位,或在依法撤销之列。
除此之外,还应做出什么处理呢?翻看《南京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对学术不端责任人的处理手段,并不局限于撤销学位上,包括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辞退或解聘等,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等等。
刘赛连并未在南京大学任职,上述与职位相关的处罚自然也谈不上,但考虑到涉事人员的公务员、法官以及党员等特殊身份,其所任职地方相关组织、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其进行处分,也在情理之中。
不仅如此,对于涉事人员因违纪行为所获取的不当利益,都应当剥夺或纠正。
去年年底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如果当事人被撤销硕士学位后,不符合法官任命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
煤球刷上一层白漆,也终有掉漆褪色的时候。近年来,因为论文造假,不乏多年后仍被追究撤销学位的事例。这也说明,在学位论文上搞抄袭,玩学术不端,就算戴上了博士帽、硕士帽,时间过得再久,位置坐得再高,最后都难免要面对摘帽处理的落寞结果。
回到这起事件,除了一份“确认”邮件通知,还应依法依规做好撤销学位,以及党纪政务等处分工作,给当事人敲一记深刻的警钟,也为学术造假标示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刘越
放宽转专业限制,给大学生更多试错机会 | 新京报专栏
花钱换证书,莫让大凉山沦为“公益支教秀场” | 新京报快评
恶意诋毁民营企业,这些“网络黑嘴”该闭嘴了 | 新京报快评
前儿媳举报公公有大量不明财产,是否属实要及时查清 | 新京报快评
欢迎投稿:新京报评论,欢迎读者朋友投稿。投稿邮箱:xjbpl2009@sina.com评论选题须是机构媒体当天报道的新闻。来稿将择优发表,有稿酬。投稿请在邮件主题栏写明文章标题,并在文末按照我们的发稿规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银行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支行名称)等信息,如用笔名,则需要备注真实姓名,以便发表后支付稿酬。
点击下方公号名片,阅读更多精彩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