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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救人获减刑,认定见义勇为无关身份 | 新京报快评
据悉,2024年3月,幸某发现有一老人漂在赣江江面,随后跳下水协助他人游百米将老人救上岸。此前,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从一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到救老人于水中的见义勇为者,当事人的身份转换可谓相当之大,故此事也引发了社会关注。好在绝大多数网友均持肯定态度,认为应该一码归一码,不能因为幸某罪犯身份而否定其见义勇为的正当价值。
众所周知,现实生活中突发情况让人难以预料,鼓励见义勇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提高公众安全感的应有之义。因此,伸出援手的人是何身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实施了什么行为。
事实上,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犯,包括被通缉、抓捕的逃犯,甚至正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的罪犯,如果在他人遇到危险时能救人于危难,我国法律法规也是鼓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罪犯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或者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也就是说,相关法律政策不仅不排斥罪犯见义勇为,反而将其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进而将其作为获取减刑的重要参考。故法院才对幸某作出减刑的裁定。
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之中是最值得褒扬的善行义举。尤其是,对于可能面临极大危险,甚至牺牲自我的救助行为,也不该苛求救人者必须是高大上的完美形象。
所以,任何人实施了见义勇为都该受到肯定、褒扬和奖励。唯有“不以身份论英雄”,才能鼓励更多人挺身而出,也让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更加向善向上。
撰稿 / 史洪举(法官)编辑 / 徐秋颖校对 /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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