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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无效,“员工自缴社保协议”为何有市场?| 新京报快评

李英锋 新京报评论
2024-08-09

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语境下,“员工自缴社保协议”等协议有可能浑水摸鱼。

▲无论劳动者签订“自缴社保协议”或“放弃社保协议”是自愿还是“被自愿”,在法律上都行不通。图/IC photo

 | 李英锋

签了《员工自愿自行缴纳社保协议书》,公司就不用缴社保了?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商家在网络商城销售《员工自愿自行缴纳社保协议书》或类似的承诺书、申请书,声称公司和员工签署后就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有商家称,此类协议书只要公司与员工签字盖章,就有法律保护。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商家销售上述协议,对应的是不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购买使用需求。透过媒体报道或司法案例可知,类似协议已存在多年,并被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进入不少劳动者的劳动档案,也引发大量劳动纠纷。


上述协议的使用,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为了减轻社保缴纳负担,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利用用工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诱导劳动者签订协议,放弃社保权益;二是一些劳动者不愿承担社保中的个人部分,想获得更多工资收入,因此放弃社保。


实际上,无论劳动者是自愿签订“自缴社保协议”或“放弃社保协议”,还是“被自愿”,在法律上都行不通。


参加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律责任,且是一种强制性责任。我国劳动法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社会保险法则进一步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具体规定了如何缴纳。


因此,是否参加社保是答案唯一的必答题,而不是选择题,容不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也不允许双方擅自转移社保费用的缴纳责任,不允许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责任或权益。


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员工自缴社保协议”或类似文书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真正免除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社保费缴纳责任。


对于“员工自缴社保协议”等协议的无效属性,司法层面基本形成了共识,但对于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司法层面则存在一定争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针对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又主张经济补偿的,予以支持,有些地方法院则认为劳动者出尔反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只支持解除劳动合同,不支持经济补偿。有的法院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诉求,有的法院则不支持。


对同类案件、同类行为、同类问题不同的司法理念、不同的裁判结果,既不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也不利于规范、约束、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


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语境下,“员工自缴社保协议”等协议有可能浑水摸鱼,在实质上帮用人单位规避或减轻社保责任。而这也是此类协议范本有市场的主要原因。


鉴于此,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统一裁判规则,明确私相约定社保缴纳责任的无效属性,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诉求,从而增强社保参保责任的刚性,不给“员工自缴社保协议”留下法律空子。


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还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劳动者认清“自缴社保协议”的违法侵权属性,通过拒签抵制、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权。


撰稿 / 李英锋(律师)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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