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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委巡察组原组长、二级巡视员徐洪,获刑10年3个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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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二中院、伴公汀
编辑:沐一帆、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