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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快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午通过的这个"解释",扇了港独分子一记响亮耳光!

2016-11-07 中国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极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宣扬 " 港独 " 主张,侮辱国家、民族引发的问题,对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此前报道请见:香港辱华议员又“作妖”,是时候给“港独”分子一次彻底的教训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解释,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对 " 港独 " 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维护了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法治,顺应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完全必要,正当其时。


昨日香港爆发“反释法”暴力示威


而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2次委员长会议举行,释法成为焦点。香港一些反对势力因反对释法而进行暴力对抗,上千人6日冲击中联办,与香港警方爆发冲突。他们的举动遭到香港舆论严厉谴责。


11月5日央视新闻联播报道截图


香港“民间人权阵线”发起“反对释法大游行”,梁颂恒及游蕙祯也参与其中。


香港爱国团体则在湾仔举行集会,他们手拿“支持人大释法消独 守护香港安定繁荣”的横幅,同时用喷水壶向写有“港独”的标语牌洒水,象征消除“港独”。


傍晚,“香港众志”“社民连”等团体,趁中联办主任张晓明会见港籍全国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之际,前往中联办抗议。


香港警方事先已有准备,在中联办周围部署人力,并举牌警告。这时“社民连主席”吴文远企图爬过拒马,但立即被警方抬走,冲突随即爆发。


警方动用警棍并喷洒辣椒水,阻止其他示威者靠近被抬走的吴文远,反对派及支持者与警方对峙。


“民阵”发言人称,游行人数达到1.3万人,不过警方表示最高峰时有8000人。


星岛日报网称,现场十分混乱,周围多条道路被封闭,部分路面的地砖被示威者挖走。


港岛总区高级警司谢国伟表示,警方曾多次劝喻及警告,但有关人士拒绝听从,警方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使用警棍及胡椒喷剂,以维持公众秩序及保障公众安全。


舆论层面    不少香港团体对中央释法表示肯定


教联会6日发表声明称,“港独”是分裂国家的行为,涉及主权和国家安全问题;梁、游二人公然辱华,触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属于“合理、合法、合宪”之举;相信释法能够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减少不明朗因素,早日平息宣誓风波引起的纷争,令香港继续前进。


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认为,如果释法能令本地法律更清楚,并非一件不好的事。财政司司长曾俊华说,在《基本法》框架下,人大释法是香港法制的重要部分,对法院、政府及立法会都有约束力。他说,本次事件涉及国家主权,中央极为重视也必须严肃处理,人大是在履行维护国家主权的宪制责任。


身在北京的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谭惠珠也说,虽然本次释法未必能解决所有有关“港独”的问题,但可作为日后处理其他“港独”问题的基础。


香港《星岛日报》称,《基本法》赋予中央这样的权力,而中央向来都非常审慎,香港回归近20年,连同本次只释法5次,且严格限定在涉及内地与香港关系或国家外交范畴中的重大问题,并非随意而为。


《香港商报》认为,人大释法既合乎“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也无损香港的司法独立与法治精神。香港《文汇报》6日称,本次“宣誓风波”不单涉及“辱国议员”在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仪式上的个别言行,而是关系到中央一直强调的“爱国者治港”的大政方针。相信释法将有助拨乱反正、正本清源,贯彻制定《基本法》时的初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已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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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环球时报 人民日报 新华社)

本期编辑:张安

本期校对:李兆彧


投稿邮箱:misd-zhiba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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