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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丨国家@你:这7项职场补贴你可能还没领

2017-04-17 中国网

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业创业再度成为焦点。会议指出,鼓励地方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给予一次性补贴。除了为创业者发“红包”,国家还为求职者和在职者准备了多款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可享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各省市制定的求职创业补贴标准和补贴对象不尽相同。


例如:

北京市规定,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的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年度内所在家庭父(母)亲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为残疾人;或者毕业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有求职或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北京地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1000元,补贴不重复发放。

河南省规定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可领取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发放。


浙江省的求职创业补贴对象包括孤儿,而湖南省的补贴范围还扩展到了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期可享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例如:

四川省规定,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其中,国家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20%,省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10%。对留用的毕业生,见习期应作为工龄计算。

陕西省规定,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象为毕业年度和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五类人可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拿职业培训补贴 

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之内的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领取职业培训补贴。


例如:

辽宁省规定,确定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河南省规定,根据职业技能等级,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具体位置:一级/高级技术/4000元、二级/技师/3000元、三级/高级/1600元、四级/中级/1200元、五级/初级/800元。

这两类人可享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是一项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制定的补贴政策。各地均制定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下这两类人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高校毕业生: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给予毕业生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例如:

宁夏省规定,按缴费基数不同,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分别为2272元、2841元、3749元,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1704元。


江苏苏州市规定,创业培训结业并自办实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月876元;以个体工商户方式参保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月613元。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月330元,其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410元。

就业困难人员可领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例如:

重庆市出台《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统一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或1400元/月),以提高公益性岗位吸引力。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失业也不用怕 这笔钱能救急

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从全国看,《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1051.4元。


关于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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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

本期编辑:李兆彧

本期校对:刘倩


投稿邮箱:misd-zhiba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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