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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天下 | 日方向海洋倾倒核废水符合国际法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百万庄通讯社 Author 孔令杰
4月15日,外交部部长助理吴江浩召见日本驻华大使垂秀夫,就日本政府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废水提出严正交涉。
吴江浩指出,日方有关决定置全球海洋环境于不顾,置国际公共健康安全和周边国家人民切身安全利益于不顾,涉嫌违反国际法和国际规则,不是现代文明国家所为。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而在前一天,对于日本政府正式决定以向海洋排放的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连发三问——1
日本政府决定向海洋倾倒核废水的行为虽然发生在福岛和日本领海,但由于洋流作用,核污水所含辐射元素有可能会给全球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持续的、重大的影响和破坏,并会对有关国家造成相应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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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程序性的义务,包括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通报、协商和连续监测,这类义务的启动标准是日本向海洋倾倒核废水可能造成污染或重大损害。只要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日本实施这种行为存在上述风险,日本政府就必须在做出决定前、做出决定过程中履行这些义务。
第二类义务,简单来说就是避免、减轻、控制海洋污染或跨界损害的义务,它是一种实质义务,首先要尽力避免污染或损害发生,如果损害还是不幸发生了,就要担负减轻、控制和消除污染和损害的义务。国际判例也把它视为一种勤勉义务,即须要尽最大努力来确保履行的义务。而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违反了这种义务,需要看该国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实质的损害,损害与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确定的联系等等。在这方面,国际法院等也已经有非常明确、一致的判例。目前,日本政府只是决定向海洋排放核废水,实施后如果确实造成了上述的损害,且满足相关的要件,受到损害的国家都有权要求日本履行相应的义务,担负相应的国家责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候损害已经发生了。可以说,国际法上提供的所有的救济手段都属于事后性的、补救性的了。如果损害是不可修复、不可逆转的,赔偿能解决一些问题,但显然解决不了全部问题。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环境法特别强调审慎原则,要求国家采取最佳技术手段,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损害。对于有害活动,国际法特别强调要适用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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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仅仅从核事故处置角度看待排放一事,但对国际社会而言,这是可能对全球海洋环境生态造成重大、长期、灾难性、不可逆转影响和损害的大事。
美国《科学》杂志曾撰文指出,被处理过的核废水中仍然含有多种放射性成分,如同位素氚和同位素碳-14。这些放射性物质很容易被海洋生物吸收,对人类具有潜在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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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万庄通讯社)
主编:刘倩
本期责编:牛慧颖
本期校对:陈冰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