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故意隐瞒发热症状被立案,岂容自私自利者干扰防疫大局 | 每日快评·系列之四十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任何隐瞒病史、隐瞒症状、隐瞒行程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对家人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不仅会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更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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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华每日电讯评论员刘晶瑶
据青海公安通报,西宁一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返宁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刻意隐瞒病情,害人害己。疫情防控,不容一丝一毫侥幸心理,不容一时一刻的马虎懈怠。针对传染病防治,有人曾做过生动的比喻:100个人里边有80个人严防死守,18个人无所谓,2个人完全不在乎,最终这2个人就会通过18个人让80个人的努力白费……
这种隐瞒情况并非个案。据报道,重庆市涪陵区一村党支部书记,其子1月20日从江苏回涪陵并在武汉汉口较长时间滞留,该党支部书记未进行核实,也未上报情况,更未落实隔离措施,继续接触村社干部群众,致20余人居家隔离,给防控工作带来被动,该党支部书记也被停职检查。
想要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靠的是万众一心,靠的是众志成城。“战事”紧张,病毒“兵临城下”。谁“不在乎”“无所谓”,谁就会成为防控战线上的薄弱一环;谁“瞒报”“谎报”,谁就站在了法律与道德的对立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任何隐瞒病史、隐瞒症状、隐瞒行程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对家人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不仅会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更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广大医护人员,为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做出巨大的牺牲和奉献。取消亲友聚会、无重要事情不出门、主动戴口罩,全民都在为打赢这场战“疫”努力。此情此景之下,任何刻意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行为,都可能让无数同胞的付出毁于一旦,都应被视为抗疫战争中的有害因子。
当然,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我们共同的敌人是疾病,而不是彼此。隔离的是疫情,而不是真情。
对个人而言,对病情不瞒报不谎报,凡是发现自身和家人有疑似症状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遵守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不给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挖坑”,不给疫情扩散留隐患。
对疫情防控有关部门而言,应对防疫,非常时期当有非常之举,但也应注意守好法律红线,在守法的框架内联防联控,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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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宁公安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青海省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该市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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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易艳刚 | 责编:张慧 | 校对:赵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