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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连出‘组合拳’”之(三)质量安全监管改革篇

安居北京 2021-02-14

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优化营商环境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连出‘组合拳’”的第三部分内容:质量安全监管篇。



规范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

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职责作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京建法〔2019〕12号),对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加强事中监管。


一是提高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要求


《规定》提高了总监理工程师任职所需学历、工作经验、业务能力等要求,对于新取得注册监理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在现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监理工作经验。


二是提高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规定》按照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度,明确了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最低配备参考标准,其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最低不少于3人;工程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超过3000万的,应当按照规定增加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


三是提高监理风险管控能力


《规定》要求监理人员具备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能力;监理单位将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理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定期进行检查。


四是加强对工程监理的政府监管


《规定》要求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全面提高住宅工程品质,切实保障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我市出台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9〕11号文)


一是实现全市新建住宅工程承保全覆盖


《办法》规定,我市新建的商品住房、回迁房、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住宅工程,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二是实现住宅工程结构和质量缺陷基本全覆盖


《办法》以工程质量保修纠纷较多的住宅工程为切入点,要求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保温工程等涉及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实现了主要质量缺陷基本全覆盖。


三是确保住宅质量问题有人修、有人管


《办法》规定,投保的住宅工程,业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相关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特别是针对项目销售完成后建设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情形,《办法》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住宅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有效化解各类纠纷和社会矛盾。


四是提高住宅质量问题维修效率


《办法》规定了理赔服务期限,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派员现场勘查、核定,及时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于影响基本生活的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切实保证业主合法权益。


五是加强住宅工程全过程质量风险管控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对住宅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从减少理赔损失的角度,与建设单位、业主形成经济制衡,有效落实建设单位质量主体责任,提高住宅工程建设品质。《办法》还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最大程度降低住宅工程质量风险。


六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险经营行为, 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计算保费,制定快捷便利优质理赔制度,并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理赔操作规程报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报备后严格执行。《办法》还要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配套政策文件制定、业务政策指导和服务,确保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供稿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处、综合审批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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