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公示信息,保障业主知情权——去年我市共处罚未公示物业管理信息142起
导 语
为保障物业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需要公示的八项重点内容,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物业收支、公共收益使用、装饰装修、车位出租出售情况等业主关心的信息均包含在内。
2020年,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统筹下,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加大物业执法力度,全年共进行物业执法检查15342项次,重点将物业管理信息公示执法检查作为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对142家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的物业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罚。
物业管理信息公示是保障业主知情权、提高物业管理透明度的重要手段。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主动按规定公示包括物业服务标准、公共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等信息,公示内容如有变化要及时更新。同时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方便业主随时查看随时监督。市区住建部门将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公示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供稿部门:物业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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