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开庭审理全市首例侵犯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4月17日下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宁波首例侵犯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也是全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国庭审公开网对本案进行全程直播。
宁波中院当庭判决被告曹某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19年8月14日下午,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西苕溪水域两名群众落水,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安吉中队中队长吕挺带队前往救援,在救援中,吕挺同志壮烈牺牲。
2019年8月16日15时许,曹某在上班时,看到从其手机弹出的一个标题为“痛心!救人失联的湖州安吉消防中队长吕挺英勇牺牲”的新闻,其用一点资讯的用户名(昵称:“为你丢了江山又如何”)在新闻视频评论下公然发表极端侮辱性言论,且在网民谴责后仍发表“英雄背后谁知道活着时候收了多少黑心钱”等捏造事实的言论。
2019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吕挺同志为烈士,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为其追记一等功。
2019年8月17日,浙江省余姚市临山派出所对曹某发表侮辱牺牲英雄的言论进行调查。同日对曹某处以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发现曹某违法行为后,征求了吕挺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吕挺烈士近亲属均表示放弃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宁波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曹某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今天下午,该案在宁波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宁波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鲁志锋担任本案审判长,与另两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案。
庭审中,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事实基本无异议,双方主要围绕以下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一是曹某的言论发表于吕挺被认定为烈士之前,是否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二是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曹某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进行赔礼道歉是否与其言论的传播面相当。
庭审现场,被告曹某表示,对自己发表不当言论深感后悔,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愿意向英烈家属及社会道歉。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吕挺生前系浙江省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安吉中队中队长,在执行救援任务过程中,壮烈牺牲。曹某面对展示吕挺烈士英雄事迹的新闻视频,却在评论中发布侮辱性评论,在遭到网民谴责后,仍继续捏造事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损害英雄烈士名誉,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曹某歪曲、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鉴于吕挺烈士近亲属未提起民事诉讼,为引导社会尊崇、敬仰英雄烈士,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充分考虑网络传播的渗透力的基础上,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判令曹某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吕挺是否被评为烈士并不影响其作为国家的英雄的实质,其对这个民族、国家做出的牺牲应当被特别铭记,其个人利益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故应以超过一般的程度予以保护,因此曹某的言论虽产生于在吕挺被认定为烈士前,但并不妨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综上,宁波中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性媒体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曹某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