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字号!江北、余姚双发力,司改经验入选《最高院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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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第八批、第九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两批案例选编汇集26家法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先进经验和特色做法,为全国法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了示范参照的样本。
江北法院的《构建焦点式审判机制 完善要素式庭审模式》和余姚法院的《打造“三化三集约”新模式全面助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规范高效》双双入选第九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第147号和第148号。全省法院仅有3个案例入选。
· 改革案例第147号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构建焦点式审判机制
完善要素式庭审模式
聚力打造
焦点式审判机制
为全面提升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效能,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聚力打造焦点式审判机制,制定《关于民事诉讼焦点式庭审的实施办法》,明确焦点式庭审操作规范,从完善庭前准备机制、建构庭审集中审理机制和建设相关配套制度三个维度全面探索,切实推动庭审从阶段式、形式化向集中式、实质化转变,有效提升庭审效率和效果,助推改革试点提质增效。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文 件
研究制定《江北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部分适合推行要素式审判的案件类型制作《诉讼要素表》,指导当事人进行要素式起诉和答辩,法官在开庭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直接审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文
件
建立庭前三道沟通机制,通过收案后与原告沟通,副本送达后与被告沟通,以及原被告诉辩意见明确后协调沟通,法官有效行使诉讼释明权和诉讼指挥权,促使当事人积极、真实且完整地主张和举证,确保在庭前对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及诉讼思路达成最大化共识。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以“诉前调”案号立案受理,在调解的同时组织和引导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明确双方分歧焦点并有针对性地准备诉讼。
庭前会议
记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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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关于审判案件分案的规定》,打通一审民商事案件全案由,原则上均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实行快慢分道、繁简分流,针对性明确繁案、简案的庭前准备方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清晰、争议焦点少的简案,庭前准备格式化处理,以表格化庭审提纲明确庭审重点和庭前准备。对案情复杂、争议焦点较多的繁案开好庭前会议,视情进行庭前调查或召开预备庭等。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文 件
制定《民事、行政诉讼庭前会议线上和线下操作规程》,对无法采用要素式诉答且双方当事人均能到庭的案件,采用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召开庭前会议。线下庭前会议采用表格化方式对会议内容归纳记载;线上庭前会议设置相应选项由当事人勾选或根据与当事人口头沟通结果将整理后的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由当事人直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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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文 件
法庭审理主要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案情简单、争点较小的案件,当事人一并发表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意见;对案情复杂、争点较多的案件,在当事人综合发表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争点一调查一辩论”的模式,将法庭辩论贯彻整个事实调查过程。
将争点分为诉讼标的争点、法律适用争点、事实争点和证据争点,所有争点按“诉讼标的争点→法律争点→事实争点→证据争点”从上到下逐一推进的方式确定,避免争点确定笼统化和细节化。下位争点分为三个层次,法律争点分析诉讼标的争点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争点围绕请求权基础、抗辩权基础中的要件事实确定,证据争点包含在事实争点中,可视其重要性等因素决定是否作为独立争点。上位争点蕴涵下位争点,先审查上位争点,再审查下位争点。
在庭审中,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外,一般不再要求当事人出示证据,举证质证以“一争议焦点一举证”方式进行。对无争议事实与有争议事实交织在一起的,当事人在举证中对无争议事实仅作简略陈述,重点围绕有争议部分举证、质证。对争议焦点和证据无法一一对应的,要求当事人在举证质证中予以明确,防止举证泛化。对无法即时整理证据的当事人,可视情休庭一段时间,给当事人一定时间整理证据。
制定《民事诉讼案件举证指引》,指导当事人举证。法官在庭审中,告知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及法律进行充分必要的陈述并提出证据,说明逾期主张事实、提出证据的法律后果;对诉讼请求、事实主张、举证行为等不清楚、不充分的,告知其进一步明确或及时补充;对争议焦点、自由心证、法律见解及有关程序性事项等进行必要说明,告知或引导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通过阅卷、沟通、组织庭前会议等方式初步整理和归纳争议焦点,固定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向法官汇报。对有调撤可能性的案件,法官助理主持调撤工作。
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再固守原被告诉辩意见、法院查明事实和法院认为的传统裁判文书“四段论”,在概括、精炼叙述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主要围绕争议点,采用“夹叙夹议”方式写作,对已经在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中如实记录裁判理由的简单案件,裁判文书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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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法 院 文 件
· 改革案例第148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打造“三化三集约”新模式
全面助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规范高效
自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以来,余姚法院着力打造“三化三集约”小额诉讼模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高效兑现。自启动改革试点以来,该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达35.48%,平均审理天数8天,有效满足当事人高效率、低成本的解纷需求。
程序选择“前置化”
前移合意选择程序。找准高频次适用小额程序案件类型,协调促成相关行业将合意适用条款规范嵌入前期合同中,如在办理10万元以下贷款业务时提前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对拖欠物业费等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合意适用率。发放《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告知书》,以“类案示范效应”引导约定适用。
庭前流程“精简化”
建立诉前调解分流团队统一引导确定答辩举证期间机制。在诉前调解阶段,对到场各方当事人同意放弃答辩举证期的,当场立案、分案、确定速裁法官开庭审理,平均节省10—12天;对需要答辩举证期的,确定合理期间,调解法官先行召开庭前会议,提高小额诉讼庭审效率。改革试点以来,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庭审时长约12分钟,同比缩短近40%。
程序转换“严格化”
严格把关小额诉讼程序转换。出台《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指引规范(试行)》,制作《小额诉讼程序流转图》,清晰规范各环节流转注意事项,明确各节点责任人,强化流转时间和程序的规范化监督。
集约团队配置,速裁处理
立案庭速裁审判团队集中办理小额诉讼案件,减少材料流转环节,缩短案件处理用时,提升小额程序司法体验。
集约审理模式,诉审协同
采取模板化应用整合司法资源,为当事人提供要素型、表格型诉状模板,在起诉时进行引导填写;对六类固定要素案件,庭审不受传统阶段限制,围绕主要争议焦点,查明事实并当庭判决。裁判文书样式嵌入审判信息系统,供法官灵活选择,判决结案的简式文书适用率83.3%,调解结案的适用率100%。
集约智能诉讼,高效留痕
完善团队配套硬件。为小额诉讼审判团队配备“小秘书”电话录音设备和音视频记录仪,便于法官直接通过电话简便传唤,被告传唤成功率60%;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调查、询问过程,无需另行制作纸质笔录;在立案阶段即进行移动微法院的告知和引入,引导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引导到场当事人100%使用移动微法院,引导异地当事人、律师参与在线庭审,集约智能系统打通小额诉讼流程简化的“最后一公里”。
强化配套机制,有效防范虚假诉讼
制定《余姚法院不诚信诉讼行为甄别规范(试行)》《余姚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运用看-搜-审-诫-纠“五步工作法”发现与识别虚假诉讼;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进行诚信诉讼承诺告知、虚假诉讼惩戒告知和典型案例展播,一律要求当事人阅知诚信诉讼告知书并签署《诉讼诚信承诺书》。
来源:宁波江北法院 浙江余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