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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这家互联网公司被司法建议 |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被司法建议案
——某报业集团诉某互联网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转播权系列案
维护司法秩序 善意
海曙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主观上缺乏善意。
原告所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多个管辖权依据,海曙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上述系列案件的管辖权。但被告反复提出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申请理由明显以偏概全,且无充分依据及证据。经多次沟通,被告仍表示希望开庭日期延后,并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观上具有拖延诉讼的明显故意。二是客观上在二审法院生效裁决已认定海曙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对同类案件继续提管辖权异议,已涉嫌滥用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拖延或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不得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有相应的事实及证据,对法院移送管辖应有合理期待,否则,将面临相应的不利后果。
为此,海曙法院向该互联网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提醒、警示其正当行使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后,被告通过电话反馈,表示接受司法建议,后续数百起案件再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利益,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民事诉讼趋利性明显,当事人双方均以诉讼权利最大化为目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均有其维度,不能妨碍他人和社会利益,不能恶意破坏诉讼秩序,不能超越其正当界限。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及诉讼手段的选择必然具有规制效力,因此任何公民、企业、组织均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坚持诚信诉讼,秉持善意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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