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宁波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宁波法院始终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有力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
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宁波法院发布了2020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多维立体地展示了宁波法院坚持系统治理、坚持绿色发展、坚持公正司法,为打造更高水平的美丽宁波、建设全面彰显生态之美的现代化所作的司法贡献。
1.被告人章某非法采矿案(宁波中院、宁海法院)
2.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诉被告某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态修复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鄞州法院)
3.被告人毛某、周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慈溪法院)
4.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案(镇海法院)
5.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某餐饮店行政处罚案(高新法院)
6.被告人卢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象山法院)
7. 原告某蔬菜种植场诉被告国电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北仑法院)
8. 被告人郁某、张某污染环境案(奉化法院)
9.被告人张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江北法院)
10.A公司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案(慈溪法院)
被告人章某非法采矿案
——非法采砂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018年11月至次年9月,被告人章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宁海县跃龙街道某村河道采挖砂石,并售卖给郑某等多人,销售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其间,章某因非法采矿被行政部门处罚2次。
宁海法院认为,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另,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章某破坏了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致使白溪防洪工程堤防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下降,影响河道行洪能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章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评估费共计7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在河道非法采砂引起的刑事案件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生态,还致使防洪工程堤防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下降,影响河道行洪能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采砂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因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要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诉某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态修复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生态修复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宁波某公司未经审批在东钱湖福泉山福泉龙潭景区砍伐大片茶树,非法占用约6.2亩林地。对此,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补种茶树恢复原状。但该公司未自动履行,行政机关亦未督促该公司补种茶树恢复原状或依法代为履行。为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行政机关代为履行生态修复法定职责。
鄞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共同引导行政机关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修复方案得到了严格落实且通过专家验收。在对现场进行核实后,检察机关以被破坏的生态已得到修复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本案作为全省首例涉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所涉争议的协调化解不仅有力保障了辖区内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和可持续性发展,也有效提升了违法行为人敬畏自然和保护生态的重视程度,更切实强化了主管行政机关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意识。
被告人毛某、周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在明知被告人周某、单某不具备固废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将经过挑拣后的废塑料交由其处置丢弃。经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认定,上述涉案固废为有毒有害物质。
慈溪法院认为,毛某、单某、周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判决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毛某、单某共同赔偿污染清理处置费等合计122万余元,判处毛某、周某共同赔偿污染清理处置费等合计79万余元。
近年来,工业固废的形成量持续增加,但是由于现阶段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率较低,工业固废处置能力不足,各地倾倒工业固废的事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环境损害评估费用较高,程序复杂,取证困难,本案环保部门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检察机关介入联合办案,联系相关鉴定机构进行环境损害评估,最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犯罪分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案
——废气治理设施虽然已运行,但排放废气依然超标的,环保部门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某公司废气治理设施虽处于运行状态,但废气标排口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为249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排放限值。环保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镇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废气标排口外排废气超过规定排放限值。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故依法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挥发性有机物是生成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之一。相关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责任单位,在设立过程中要进行环保评价,取得许可,根据环保要求配置相应的治污治废的环保装置,因其运行需要支付不菲成本,许多企业主故意降低其使用频率甚至根本就不启动,而即便正常启动的,也有可能因为设施老化、失效或者生产条件变化,导致排放不达标。对此,应由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巡查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及时整改,真正让环保装置发挥应有的作用。
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某餐饮店行政处罚案
——违反垃圾分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
某餐饮店存在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混投的违法行为。城管部门以其违反《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为由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餐饮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城管部门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宁波高新区法院认为,城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进行垃圾分类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虽已实施,但旧有的生活生产习惯尚未根本改变,因此有必要严格执法,推进相关规定的落地生根。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垃圾的行为予以罚款,既是对当事人的处罚,更是对其他人的警示,通过行政处罚及其强制执行,彰显法律规定的严肃性,促进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
被告人卢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是否是文盲及是否知晓农业部门关于休渔、禁渔的相关规定和通告,并不影响非法捕捞刑事责任认定
2018年5月26日晚,被告人卢某在禁渔期内驾驶渔船将3顶张网放入象山县晓塘乡西边塘村鹁鸪头外的附近海域进行捕捞水产品。2018年5月27日晚被抓获。经测量,卢某使用的张网网具实际网目尺寸为3mm-4mm,小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中张网类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为35mm的规定,属于禁用渔具。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
宁波地区滨邻东海,海洋渔业资源丰富。靠山吃山、靠海吃海,作为渔民,在接受海洋馈赠的同时,也应自发地注重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卢某在禁渔期伊始便进行非法捕捞,这种不适时的捕捞,严重影响了鱼虾的正常产卵繁殖,不利于鱼类资源的恢复和发展。卢某主张其为文盲,不知晓农业部门关于休渔、禁渔的相关规定和通告,不能成为阻却其行为违法性的事由。
原告某蔬菜种植场诉被告国电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
——企业依法排放受法律保护
被告企业是一家大型火力发电厂,其厂区西北侧与某村的土地相邻。2010年11月,原告用外运的土壤将厂区外的鱼塘填成农田并种植了美国无茎豆,而该批作物于次年6月以后陆续死亡,但附近其他作物未发生死亡现象。原告认为作物死亡是被告企业烟尘排放的煤灰所致。2015年,被告在原告作物种植区相邻地块进行同品种种植,且在部分作物上撒上煤灰,至同年6月,上述作物未发现死亡现象。
北仑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排放的污染物与其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又因未采取合理措施保存死亡植株导致无法鉴定植株的死亡原因,而被告证明了其排放的煤灰不会到达原告种植农作物的农田,故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大型企业的排放行为容易引起周边村(居)民的质疑。本案法院严格依法分配双方举证责任,结合被告污染物是否到达原告种植物、种植物死亡的原因与污染物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对照原告周边其他农户种植物的情形,综合认定排放物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本案判决彰显了司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权与周边群众环境权利的综合考虑与平衡保护,指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依规排放,也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被告人郁某、张某污染环境案
——排放处理未达标污水应承担刑事责任
2016年10月18日中午,被告人郁某作为某电镀厂环保设备运行操作员,明知经环保设施处理的污水重金属和PH值超标的情况下,未履行正当操作流程,随意将未达标的污水对外排放。被告人张某作为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驻奉化某电镀厂环保设备运营项目负责人,明知经环保设施处理的污水重金属和PH值超标,且未确保郁某正确操作环保设备的情况下,随意指导后者进行操作,导致未达标的污水对外排放。经原奉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并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认可,该水样中重金属铜浓度为12.7mg/L、镍浓度为10.6mg/L、总铬浓度为4.32mg/L,其中重金属铜浓度、镍浓度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重金属铬浓度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奉化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郁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郁某、张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被告人作为专业人员,未严格遵守操作流程,违法排放污水,依法应予严惩。污水处理流程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相关参数指标必须严格依法遵守,在污染物处置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走过场、花架子。本判决警示教育企业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还应当依法经营,严守法律底线,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被告人张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刑事犯罪
2018年1月7日至10日,被告人张某在江北区慈城镇某股份有限公司西边田地上拉网非法猎捕野鸟3只。经鉴定,上述野鸟中,2只属于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价值共计人民币600元;1只属于隼形目隼科雀鹰,价值人民币15000元。其中,雀鹰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物种。2018年11月11日,张某在他案处理过程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
江北法院认为,张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入罪处罚,表明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与自然共存,保护珍稀动物,保护美好家园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本案通过依法打击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有效增强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动物保护意识,助力社会公众自觉革除滥捕野生动物陋习,让人民群众享受更美的绿水青山和鸟语花香。
A公司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案
——产品有害污染应从生产源头预防抓起
2011年10月,B公司出口运至美国的货物被发现存在严重放射性污染,退回至宁波港,事后确认存在放射性污染的部件系不锈钢螺钉,原材料系由A公司生产熔炼并经多手转售加工。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权威检测机构认定螺钉原材料中钴-60浓度超标。按照“谁装箱谁提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上述货物由B公司先行处理。后B公司等企业依次向上游企业追偿。本案系对生产熔炼该批产品的A公司提出的诉讼。
慈溪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损失进行鉴定后,判决A公司赔偿原告共965万余元。
生产环节如出现放射性污染,会向下游生产和销售环节流转和扩散,且因放射性污染较隐蔽,不易被觉察,而相关产品的退运、召回和处置的要求很专业,耗费物力、人力和时间,商业损害也会层层传递和放大,极易形成旷日持久的连环诉讼。本案即为典型,从事件发生到最终纠纷解决达十年以上,给各方造成长期的影响,其教训不可谓不惨重。因此,源头预防、监管和治理是避免问题的根本出路。无论企业还是主管部门,均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避免源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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